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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在行政公益诉讼中的请求权和政治责任*

2017-03-07沈岿

中国法律评论 2017年5期
关键词:检察机关

沈 岿

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教授

一、引子:修法并未结束争议

2017年6月2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以下简称《修改决定》)正式通过,在《行政诉讼法》第25条增加了第4款,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由此,在2015年7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授权决定》)基础上进行的行政公益诉讼改革试点,宣告结束。只有检察机关才有资格起诉的行政公益诉讼,在全国范围内开始全面施行。修法的完成至少表明,立法者对经过两年改革探索的检察行政公益诉讼的积极效果和必要性是认可的。

然而,这并不意味着,试点期间暴露出来的诸多争议问题,也随之得到解决了。检察机关是否能够如立法者和公众所预期的那样,积极有效地运用行政公益诉讼,最大限度地减少“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情形,是一个核心的关切问题。围绕着这个核心问题,又有一系列相关争议构成的问题束。对检察机关的宪法属性、政治与法律结构中的历史和现实地位、既往功能和履职方式、司法改革乃至监察改革背景下的走向、行政公益诉讼中与法院、行政机关的应然关系等的认识,都会在这个复杂的问题束中显性和隐性地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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