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深化改革背景下检察机关的宪法定位*
2017-03-07秦前红
中国法律评论 2017年5期
秦前红
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教育部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
我国宪法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承担保障法律正确实施、维护法制统一和尊严的重要职责。尽管检察院的职权性质还有司法权、行政权、多权合一和法律监督权等认知分歧,但至少在宪法定位上,宪法已经从“国家机构组织形式制度”层面直接将检察院明确为“法律监督机关”。这种具有中国特色的检察制度和检察院定位,既是中国近代以来学习外国法律制度的结果,亦有其较深刻的社会时代背景。近年来,随着司法体制改革和监察体制改革进一步展开,面对全面深化改革的新形势,如何找准定位、实现应有功能,成为不仅关乎检察院自身,而且影响改革全局的重要问题。
一、人民检察院之宪法定位的历史及现状
我国检察制度并非内生于中国传统文化,其一方面是西方法治文化冲击的产物,另一方面很大程度受苏联“一般监督”理念影响,最终形成我国“法律监督机关”之定位。这种宪法定位上的转变,几经波折而非一蹴而就。第一阶段是建国初期,借鉴苏联制度,我国检察机关的职能由“原来的单纯的侦查起诉、检举犯罪”扩大至“对政府机关、公务人员和全国国民之严格遵守法律”负“检察责任”1参见刘宗珍:《理解检察权: 语境与意义》,载《政法论坛》2015年第5期。(见表1)。这一设置基本借鉴了列宁对检察制度的指导思想和苏联“一般监督”理念,但面临的实际问题有较大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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