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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印边境军事冲突我国法律斗争的策略及措施研究

2017-03-06张鹏

商情 2016年46期
关键词:国际法领土条约

张鹏

针对印度将实际控制范围从传统习惯边界线逐步向北推进,最终非法侵占 “实际控制边界线”以南我国9万多平方公里领土的实际,我国政府始终坚持以实际控制边界线作为解决边境争议和边界争端的前提,以传统习惯边界线为基础,以法律为重要斗争武器,采取有理、有利、有节的政治、军事、外交、法律等全方位斗争,深入揭批印度侵占我领土的侵略性、非法性和反动性,但研究发现我方的反击更加侧重于理论维度斗争。

一、我国坚决主张 “殖民边界线”缺乏法律效力

我方主要依据:一、西藏地方行政当局并不具有国际法合法的缔约主体资格。依据国际条约法的相关规定,合法的条约必须由国际法公认的合法有效的的主体之间缔结,即缔约国具有国际法合法的缔约主体资格。从国际法公认的合法有效的的缔约主体资格来看,主要分为三部分:一是享有绝对主权的国家;二是国际上普遍承认的政府间的国际组织;三是国际上普遍认可的特定的民族解放机构或组织。根据通行的国际习惯法,特定的民族解放机构或组织是指在殖民地争取民族独立的过程中,作为未来民族国家的过渡性实体。而西藏自13世纪从分裂格局状态并入元朝中央政府以来,一直作为我国的一级地方行政区域而存在,受到历代中央政府的有效管辖,与中央政府不存在殖民关系。因此,西藏既不属于主权国家和获得普遍承认的政府间的国际组织,也不属于获得普遍认可的特定民族解放机构或组织,西藏地方行政当局并不符合缔结有效国际条约的缔约主体要求。二、西藏地方行政当局不具有缔结国际条约的能力。根据通行的国际法的相关规定,国家政府组成范围内的行政单位、地方当局政府一般情况下不能与其他主权国家缔结国际条约,除非可以得到国家中央政府的完全授权。在西姆拉会议期间,民国政府曾向英国严正指出:西藏地方行政当局的代表不具备与中英代表平等的资格,不能独立在条约上签字,中国中央政府绝不承认西藏地方当局具有订立国际条约的权力。所以在西姆拉会议上,西藏地方行政当局一没有缔结国际条约的能力,二没有缔结国际条约的资格,其私自签定的任何国际性条约均无效。三、西姆拉会议上条约的签约行为违背了自由同意原则。自由同意原则是指缔约国自由地同意是构成条约有效的基本条件之一。而在错误、欺诈、贿赂和强迫下所表示的同意都不能被认为是自由同意,所签定的条约也无效。西姆拉会议上,英方对民国政府处处威迫,并对西藏代表施以威逼利诱,西藏地方代表才在条约上签字。所以西姆拉会议上条约的签约行为违背了自由同意原则,不具有法律效力。四、《西姆拉条约》上的畫行(草签)不符合条约生效程序。条约的缔结程序一般包括:约文的议定、约文的论证和表示同意受条约约束。草签通常用于约文议定后须经过一段时间才进行条约签署的情况。因此,民国政府代表在《西姆拉条约》上的画行(草签)不具备条约生效的法律效力。英国代表和西藏地方行政当局代表背着中国中央政府以秘密换文的方式,就两国合法边界线的划分炮制的“麦线”是非法的。

二、我国坚决主张“实际控制线”不是两国间的合法边界线

印度不惜公然违背联合国公约和国际武装冲突法等关于禁止非法使用武力的基本原则,武装侵占我国领土,其目的除了在军事上欲把边界从战略上暴露的山麓提升到喜马拉雅山山顶之外,还有企图通过国际法关于先占和时效的规定而最终占有我国领土的险恶用心,但其所谓的国际法依据却违背了国际法本质。主要依据:一、印度非法占领“实际控制边界线”以南我国领土不符合国际法规定的有效的先占原则。先占是指国家有意识取得不在其他任何国家主权下土地的行为。但先占原则行使的对象必须是无主权的领土。而“麦线”南侧十一万多平方公里土地作为西藏的一部分自13世纪以来就一直是我国领土。1938年,英国殖民者向西藏地方行政当局提出领土要求,当时西藏地方行政当局并未置理,仍继续派官员到“麦线”南侧我国领土进行管理和征收税款。因此,印度非法侵占的我领土并不符合国际法规定的有效的先占原则。二、印度不能依据时效原则占领“实际控制边界线”以南我国领土。时效取得土地是一般国际法规定的关于国家领土的取得方式之一,是指由于国家通过公开地、无受干预地、长时间连续地占有其他国家的领土,进而获取该范围领土的有效主权。但时效取得原则一直以来就存在较大的争议,在现代国际社会一般不具备适用的意义。国际法庭和仲裁庭也从未将时效作为一项单独适用的法律原则。自印度非法占领我9万多平方公里领土以来,我国从未予以认可。所以,印度不可能以时效原则取得“实际控制边界线”以南我国领土。

三、我国坚决主张以“传统习惯线”为基础进行合理的边界划分

国家边界包括传统习惯边界、继承边界和条约边界。传统习惯边界是通过相邻国之间相互默视承认的。继承边界主要是指新国家的边界。条约边界往往以传统习惯边界为基础,只有在尚未形成具体的传统习惯边界线的情况下,才考虑其他划界方法。由于中印传统习惯边界线形成已久,所以传统习惯边界线是我国与印度以条约划定两国边界的基础。主要依据为:元朝统一西藏后,即在西藏派驻军队,以尽镇戍边疆之责。明朝采取“因其故俗”的政策,致使西藏朝贡使团不绝于途,密切了西藏上层与中央的往来关系。而此时,受元、明册封的甲瓦万户已管辖至中印传统习惯边界线向北的珞瑜和门隅等地区。清朝政府先后册封了五世达赖、五世班禅,强化了对西藏的统治。五世达赖统一门隅地区后,将门隅地区划分为三十二“错”和“定”。十三世达赖按照旧规定,每隔12年就要到珞瑜等地收租一次。传统习惯边界线向北居民以门巴族、珞巴族、登族和藏族为主,并历来只在西藏内部同各地藏民进行贸易往来。而六世达赖的出生地更是位于门隅地区的吴间岭。这说明,中印东段传统习惯边界线自元朝就已形成,其以北地区,历来是我国领土。19世纪以前,我国与印度便一直以传统习惯边界线为边界。

参考文献:

[1]石家庄陆军指挥学院.我军对印军事战略研究[M].内部资料,2003.

[2]王虎华.国际公法学(第2版)[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

[3]东森特别关注.中印边境争端问题异常严峻[N].Eastern RAND Report,2015.

[4]马荣久.国外关于中印领土争端的研究[J].当代中国史研究,20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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