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航个人信息 保障合法权益
2017-03-01洪延青
网络传播 2016年12期
洪延青
当下,信息革命的浪潮和全面铺开的数字化使得人们的生产生活越来越与互联网深度融合。在线下的各种场景逐渐搬到网上的同时,个人信息得以挣脱纸面的束缚,直接以比特的形式被海量地记录、传输、存储和使用。经过数字化、网络化后,个人信息一方面继续保有“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个人的能力,另一方面又能在现代计算和存储能力的支持下,价值得到进一步挖掘和释放。
在全面拥抱个人信息数字化和网络化的同时,许多境内外的网络犯罪团伙已将目标瞄准了个人信息,窃取了数以亿计的个人信息,并形成了交易个人信息的地下黑产。他们利用个人信息与特定个人之间的紧密关系实施各种犯罪,例如以个人信息为基础的精准诈骗。除此之外,冒用个人网络身份更是直接造成了不可估量的经济损失。
个人信息的收集和使用与个人的权益息息相关,数字经济能否持续健康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能不能在开发和利用个人信息的同时做到趋利避害。对此,《网络安全法》在第四章“网络信息安全”中用相当大的篇幅对网络运营者处理个人信息的行为做出了规范,具体有以下五方面特点和创新。
个人信息保护最为综合的权威规定
目前,我国尚未制定统一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在《网络安全法》出台之前,个人信息保护方面最主要的法律是2012年通过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和2013年通过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决定》,以及2009年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七)》和2015年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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