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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把激情框起来

2017-02-27单明

当代工人 2016年23期
关键词:合同法用人单位体制

单明

正如所有新生事物一出台,大家首先想到的是如何规范,接着便是主张立法一样,如何开发老年人力资源,料也一定会按这个程序来。用標准格式来说,就是要把企业行为、个人行为、民间行为纳入到体制中。

纳入到体制中来管理,就一定会有效开发老年人力资源吗?

先岔开话题,讲一个看似不相干,但逻辑上很相似的旧闻。

央视文艺板块曾有一个栏目叫“激情广场”,其前身是一些北京老人在公园自发举行的演唱活动,当年很有名。这个活动被央视发现后,派出人马接手。刚开始,节目办得还可以,央民互动,挺有收视率,后来,民间意味渐渐淡了,官方意识渐渐浓了。现在,这个栏目已不知所踪。

简单结论是:民间行为纳入体制内管理,未必产生正效益。

再来看《劳动合同法》。为数不少的国内外立法专家指出,现行《劳动合同法》限制了资方和劳方劳动缔约的自由,看似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但也给用人单位带来了禁锢,最后反倒会整体影响劳动者的利益。

拉回来说开发老年人力资源。政府既然想介入,不规范是不行的;规范要有据,不立法是不行的。但是,如果规范甚至立法带来的是类似“激情广场”这样的结果,那所谓对人力资源的开发,就很难得到正效益。

以《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的经验和教训看,对开发老年人力资源的规范和立法,既要考虑到政府的依法管理,更要顾及相关老年人及用人单位的切身利益,即,开发的主体毕竟是老年人及用人单位,政府规范应该是创造良好的开发环境,给相关人员和单位以宽松的选择空间。

现在看,开发老年人力资源基本有这样几个关注点:一是工作时间,老年劳动者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工作特点,在坐班制、非坐班制、弹性工作制中选择劳资双方都能接受的一种方式。二就是工资、福利和其他待遇,劳资双方要考虑得尽可能细致、周全,并在契约中有详细列序。三是工伤,可参照《工伤保险条例》。四是解约,老年劳动者的精力、体力,甚至视力毕竟不如青壮年劳动力,立法一定要对老年劳动者有所倾斜。

事实上,在这方面早就存在的企业行为和个人行为,已经形成了一定秩序,取得了很大的正效益,政府进一步规范时,既要打破旧框,也要少立新框,少一些统,多一些放;少一些约束,多一些服务;少一些干预,多一些理解;多一些补贴,少一些征费,只要有利于国家、社会、组织和个人,就放手让基层去试、去闯、去干。历史证明,让基层享受创造和创新的自由——包括用人方式上的创造和创新,他们一准会干出彩儿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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