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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汉时期吏卒归宁制度新探*

2017-02-25程博丽

湖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7年5期

程博丽

(湖南大学 岳麓书院, 湖南 长沙 410082)

秦汉时期吏卒归宁制度新探*

程博丽

(湖南大学 岳麓书院, 湖南 长沙 410082)

丧假为秦汉时期吏卒休假名目之一种。传世文献中所记录的丧葬礼俗,多关涉二千石以上的高级官僚,丧制屡经变革。出土的简牍材料则从法律与行政的层面反映了更为基层的且显著不同的吏卒宁告面貌。包括吏卒的具体指涉与行丧的对象、丧假的长短变化、宁毕服役等问题。由秦至汉,既有承袭,又有区别。秦时丧假政策较为严苛,至汉则删繁就简,显示了国家的“体恤”态度。与此同时,为家中女性成员的奔丧规制,显示了当时社会里母亲的较高地位和作为妻子的女性逐步受到重视。

秦汉;吏卒;归宁;出土简牍

有关秦汉时期吏卒的休假制度,前辈学者已有论述。《汉书·高帝纪》“高祖尝告归之田”引李斐注云“休谒之名,吉曰告,凶曰宁”*《汉书·高帝纪上》,北京:中华书局,1962年版,第5-6页。,可见丧假即为吏卒休假名目中之一种。大庭脩在其著作中提及了汉代官吏的居丧情形*大庭脩:《汉代官吏的勤务与休假》,见氏著:(林剑鸣等译)《秦汉法制史研究》,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458-464页。,在此基础上,廖伯源就传世文献所见汉代大臣为父母行丧的案例进行考证,认为丧假之长短无考*廖伯源:《汉官休假杂考》,见氏著:《秦汉史论丛》,台北:五南图书出版公司,2003年版,第305-342页。。邢义田根据居延汉简中的记录,认为至少在宣帝之前,并不鼓励长期服丧,其上限大概为三十日,边塞的简牍文书中全无取宁或予宁三年的记录*邢义田:《治国安邦:法制、行政与军事》,北京:中华书局,2011年版,第568-57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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