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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知识产权行政法保护制度面临的冲击与应对

2017-02-23刘映彤

西部论丛 2017年10期
关键词:管辖权侵权人行政法

摘 要:本文从网络对知识产权的影响、网络知识产权的特征出发,研究了网络知识产权行政法保护制度面临的冲击,并且提出了相应的应对措施。

关键词:网络知识产权行政法保护制度 冲击 应对措施

前 言

互联网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信息经由网络系统迅速传播,很快被人们所接收、分享、使用和再加工,在这个过程中,因为网络制度的开放性和隐蔽性,人们在网络上的知识产权很难得到保护,因此完善的网络知识产权行政法保护制度至关重要。

一、网络发展对知识产权的影响

(一)知识产权“数字化”

在网络时代,互联网信息传播因其快速性和广泛性而受到了人们的青睐,越来越多的人改变了自己的作品发布方式,大量的文学作品、影视作品通过各大网站、社交软件和自媒体在全球范围内迅速传播。原本依附于现实知识成果的知识产权也随着知识成果的数字化而数字化了。现阶段,网络知识产权已经成为知识产权的主要形式,它特指经由网络信息发展导致的或者与网络信息有关的各种知识产权。

(二)知识产权更易受到侵害

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网络时代下,发表在网络上的作品更容易被侵权,权利所有人缺乏对于知识产权的控制力,不少作品被粘贴复制,侵权者将优秀的作品抹去原有的作者标志和名字,冠以自己的名号在网络上发表。侵权的技术成本低,收益大,而且不易被察觉,具有较强的隐蔽性。在加上我国的法律对网络知识产权的保护不够,造成网络成为了剽窃他人智力成果,侵害他人知识产权,为自己谋利的“法外之地”。就像一位学者所言,网络空间是“一个复制能力好得不能再好的地方,一个法律保护糟得不能再糟的地方”。

二、网络知识产权的特征

(一)知识产权内涵大

传统的知识产权分为著作权和工业产权,内涵范围比较小。网络知识产权受网络信息快速发展的影响,除了数字化的传统知识产权以外,还包括新增的计算机软件系统知识产权、网络域名知识产权等,对于传统知识产权的保护措施已经不能适用于新的网络知识产权保护,因此必须建立起区别于传统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新对策。

(二)知识产权的开放性增强

传统的知识产权来自于作者在纸质媒体上发表的作品或者研制出的新型科技,具有相对严肃的审核和认证流程,这对于传统的知识产权也有一定的保护作用。而现阶段的网络知识产权就摆脱了限制,具有极大的开放性。任何用户都可以通过网络环境发表作品,用户群体广泛、主体多样,传输的范围广、速度快,侵权者可以在短时间内通过多种途径对原有的作品进行剽窃盗版。这给网络知识产权保护造成了一定的困难。

(三)网络侵权的技术性越来越强

对于网络上的文字、图片、视频的剽窃不需要太高的技术,但是并不说明所有的网络侵权都不具有技术性。在对一些大型网站进行知识产权侵害的案例中,笔者总结出两种令人防不胜防的新型商标侵权。

1.深层链接

一些高科技侵权人员通过把URL插进HTML代码,建立超级链接。用户在使用正版网站的时候,如果点击了这个超级链接,就会自动进入另一个全新的、与正版网站十分相似的网站,正版网站上的用戶量被盗版网站骗走,侵害了原有的正版网站的知识产权,使正版网站所有人的经济利益受损。

2.变性标示

这是一种更加隐蔽的网络知识产权侵害方式,常称之为隐性商标侵权。侵权人将一个帮助搜索引擎编写网站索引和主体摘要的隐形代码嵌入用于制作网站的HTML中,诱导用户进入它所指向的网站,而这个网站与原网站可能完全没有关系。[1]

三、网络知识产权行政法保护制度面临的冲击

我国的知识产权行政法保护制度已经涵盖了行政调解、行政裁决、行政执法、行政救济等各个方面。但是面对网络知识产权的特异性,网络知识产权行政法保护制度仍然受到了极大的冲击,主要体现在管辖权冲突、行政程序保护法缺失、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不畅等问题。

(一)网络知识产权管辖权冲突

1.我国法律中对于网络知识产权管辖权的设置

网络知识产权的机构管辖权一般都遵循地域管辖原则。网络著作权的机构管辖权在《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五条中就有明确规定,“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违法行为由侵权人住所地、实施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等设备所在地或侵权网站备案登记地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这实际上参照了民事诉讼在法律上的管辖权设置原则。网络专利权的机构管辖权由《专利法实施细则》八十一条和《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二十九条给出明确指示,当管理专利的部门对于专利案件管辖权发生争执时,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管辖部门。网络商标权的机构管辖权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网络交易管理办法》中有所指出,当发生网络商标纠纷的时候,由经营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当网络交易发生纠纷的时候,由第三方平台经营者住所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管理。[2]

2.网络知识产权管辖权出现的问题和原因

第一,我国的网络知识产权保护机构设置不完善,一般只有省一级的行政单位会专门设置,在省级以下的行政单位鲜有涉及,不利于为当事人提供行政保护。

第二,网络侵权的地域性跨度比较大,侵权行为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可能相隔甚远,地域管辖原则一定程度上对于调查取证和案件审理造成困难。

第三,侵权行为地难以确认,网络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一般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是侵权行为地如何确认存在一定的困难,是根据计算机终端所在地,还是侵权人的服务器所在地,亦或是侵权人的居住地?法律层面上缺少关于管辖权的详细而一致的认定。[3]

(二)网络知识产权行政程序法保护缺失

1.行政执法的行政程序缺失

目前我国法律对网络知识产权案件的行政执法行政程序的规定存在缺失,除了专利权有完整的行政裁决、行政调解、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执行程序需以外,著作权和商标权有的没有行政管理职权,有的虽然有职权但没有明确的行政程序规定,不利于对网络知识产权的行政法保护。

2.行政程序证据规则缺失

行政程序证据是行政行为合法性的重要保障,一般由当事人提供或者由行政机关在调查中搜集整理,行政机关依据证据,参照行政法保护制度对侵权人执行必要的行政行为。这方面的行政程序缺失或不合理,使侵权行为认定困难,行政执法的效率降低。一是因为网络证据极易被销毁,案发后侵权人常通过销毁侵权信息来逃避责任;二是工商执法人员的专业技术薄弱,网络追踪的手段更新慢,不足以应对越来越先进的犯罪手段。三是侵权行为认定程序不合理,如《商标法》第六十条规定,工商部门只有认定侵权行为成立才能进行行政处理,查出商标侵权的证据后,工商部门必须等待权利人的注册商标鉴定报告才能确认侵权行为,这一过程中侵权人很容易通过消灭犯罪证据来否认侵权行为。对案件办理造成困难。

(三)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不畅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是打击侵权行为的有力保证,对于一些涉嫌到犯罪行为的侵权案件,行政机关将移交到刑事司法机关。在这个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

第一,网络知识产权案件的两法衔接规范宽泛,缺乏有效的指导性。哪些案件应该交由刑事司法,哪些可以直接进行行政执法,没有明确的规定,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中缺少法律参考,两法衔接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和随意性。

第二,对于网络知识产权两法衔接的规定多来源于一些规范性文件,法律效力低。且存在相互矛盾的地方,对行政执法造成不便。

四、网络知识产权行政法保护制度的应对措施

(一)明确管辖权设置

目前网络知识产权法律效力层级低、规定不完善,管辖机构处理复杂,侵权行为地难以确认,对侵权案件的审理造成了一定的困难。网络知识产权机构管辖权的设置,本质上是为了使知识产权受到侵害的当事人可以快速而经济地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也为了行政机关可以合理配置资源,提高执法效率。地域管辖原则的施行,使当事人在提出申请前还必须明确侵权人的侵权行为地,对当事人造成一定的不便,因此可以将网络知识产权的机构管辖权交由当事人所在地的知识产权行政机构进行管理,这与“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的民事诉讼法解释相吻合。这样的设置免去了当事人寻找侵权人的过程,方便当事人所在地行政机关快速处理,提高行政保护的力度和效率。

(二)完善行政程序

对于网络知识产权的案件的行政程序应该予以完善,对于不合理之处进行调整,给予行政机关更大的执法权限,对侵权行为的认定制定详细的规则,使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有法可依,减少行政机关在执法时的法律风险。

(三)建立完整的“两法衔接”制度

对于现行法律中关于两法衔接的缺失和相互冲突之处应该给予一定的规范,整合所有的相关规定,建立一套完善的“两法衔接”制度,明确规定什么样的侵权行为可以移交刑事司法,使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中可以直接参考使用。此外,由于侵权案件形式不断更新,所以两法衔接制度也应该随之更新,扩张其保护权益范围,建立符合网络特征的两法衔接量化标准。

结 语

网络的飞速发展对知识产权的冲击体现在各个方面,这是新时代下的必然趋势,我们应当正视这种冲击,理性分析其中问题,不断调整现有的行政制度和法律规范,适应网络环境下的实施产权保护,切实保护知识权力所有人的和发权益,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行政法保护制度。

参考文献

[1] 郭斌.网络知识产权的行政法保护研究[J].智库时代,2018(39):28+30.

[2] 刘晓娜.网络知识产权行政法保护制度面临的冲击与应对[J].法制博览,2018(25):201.

[3] 荆铭.网络知识产权行政法保护制度面临的冲击与应对[J].法制博览,2018(04):168.

作者简介:刘映彤(1993-),女,汉,吉林长春,硕士在读,单位:长春理工大学,研究方向:宪法学與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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