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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打印遗嘱的法律性质及效力

2017-02-23罗荧

西部论丛 2017年10期
关键词:效力

罗荧

摘 要:我国《继承法》明确规定的遗嘱种类有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但是随着电脑的普及,使用电脑录入遗嘱内容,并用打印机打印出来作成遗嘱的现象也出现在生活中,且数量不在少数。然而,对于打印的遗嘱的效力,目前立法没有明的规定。现行《继承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司法实践均未对打印的遗嘱给出统一意见,这极大地影响了打印遗嘱的效力判断,导致打印遗嘱法律形式定位及成立、有效与否,理论和司法实践都存在有争议。

关键词:打印遗嘱 代书遗嘱 效力

[案例]李百行于2010年2月21日立“遗嘱”,其主要内容为“李良蔚因放弃生意照顾我失去了主要经济来源,我决定从个人财产卖房款中拿出五万元补贴她……卖出后拿出五万元给她,其余房款存人我个人账户;我去世后的账户余额由四个子女共同继承。该份遗嘱为打印遗嘱,据李良蔚陈述,该份遗嘱系其以轮椅推父亲李百行到某打印部找打印员打印,后回家后李良蔚请两位律师在律师见证下,由李百行亲自对该遗嘱签字确认。[1]

再审法院认为打印遗嘱在法律层面究竟应解读为何种遗嘱,应视遗嘱人是否对该打印遗嘱的形成与固化具有主导力或完全的控制力而定。本案中,按李良蔚述称,李百行并未亲自操作电脑和电子打印系统将其主观意思转化为文字记载保存即固化于书面文件上,李百行只是口述,制作该打印遗嘱的行为由打印店他人实施,从遗嘱的形成方式看,不符合自书遗嘱的法律要件,从该遗嘱的形成方式看(李百行口述,而由他人实施制作该打印遗嘱),该遗嘱与代书遗嘱相似。打印人应为代书人,二律师只能作为证人证明李百行在该遗嘱上的签名为真实的,并未见证该遗嘱的形成制作过程,不能称为法律意义上的遗嘱见证人,因缺乏代书遗嘱的法定必备要件,属无效遗嘱。

通过本案可以清楚地说明,法院并没以打印遗嘱不符合法定的形式而直接认定其效力,而是将其定性为继承法中规定的自书遗嘱或代书遗嘱,再根据自书遗嘱或代书遗嘱的形式要求认定其效力。下面将逐步分析打印遗嘱的特殊性以及效力。

一、打印遗嘱的特征

从继承法的规定来看,自书遗嘱的内容要求遗嘱人“亲笔书写”,而打印遗嘱的内容则是由打印机打印而成。打印遗嘱可以由遗嘱人亲自打印,也可以由其他人代为打印。同时,打印遗嘱不一定有见证人的签名。

二、打印遗嘱的形式定位

电脑越来越与我们的生活密不可分,打印的遗嘱也成为一种必然的现象。但现行《继承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均未对打印遗嘱做出统一规定,所以,司法实践及理论界对于打印遗嘱的法律性质及效力还未形成统一意见。从继承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来看,继承法对遗囑的法定形式作了列举式规定,并已经穷尽了遗嘱的形式。如果在列举不全面的情况下,一般会在下一款规定“法律认可的其它形式”等“兜底条款”。五种法定的遗嘱形式,可以分为“书面形式”及“非书面形式”,而打印遗嘱的形式是书面的,因此,打印遗嘱应当归类为“书面形式”中。法定的“书面形式”包括:公证遗嘱、自书遗嘱及代书遗嘱三种。由于打印遗嘱不属于公证遗嘱,因此打印遗嘱只可能归类为自书遗嘱或者代书遗嘱。[2]

(一)认定为自书遗嘱。

这种观点认为,打印仅仅是书写的一种工具和方式,不影响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而他人代为打印的情况,也是他人依据书写的原文打印,又为遗嘱人校对签名认可,其成因与形式均符合自书特征,所以应认定为自书遗嘱。[3]

(二)认定为代书遗嘱。

这种观点认为打印遗嘱与代书遗嘱存在一定的相似性,二者同样容易被伪造,代书遗嘱要求有两名见证人,其要求高于自身遗嘱,因此,对打印遗嘱真实性的证明标准应当比自书遗嘱高。

(三)既可能是自书遗嘱,也可能是代书遗嘱,效力区别情形判定。[4]

遗嘱人亲自操作电脑录入遗嘱,并将其打印,那么该遗嘱应认定为“自书遗嘱”。遗嘱人由于种种原因,自己无法操作电脑,而请他人代为打印的情况:一是该代为打印的遗嘱除内容乃打印之外,有立遗嘱人、代书人和见证人的亲笔签名和日期,这种情况符合代书遗嘱的形式要求,应视为代书遗嘱;

(四)既不是自书遗嘱,也不是代书遗嘱。

应坚持遗嘱形式应严格法定, 作无效认定。

(五)既不是自书遗嘱,也不是代书遗嘱,但应为有效。

这种观点认为打印遗嘱虽不属于法定五种遗嘱形式中的任何一种,但是《继承法》并未禁止五种法定形式以外的遗嘱形式无效,所以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因而不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应当认可其效力。[5]

三、打印遗嘱的成立生效的障碍

其一,打印遗嘱的生效障碍在于遗嘱行为的要式性。

我国坚持遗嘱严格的遗嘱形式。遗嘱行为作为法律行为的一种,其特别成立要件应当是具备法定的形式,即遗嘱属于要式法律行为。我国继承法以列举的形式规定了五种法定形式的遗嘱,并且没有再列一款规定“法律认可的其它形式”等“兜底条款”。“亲笔书写”是否可以理解为包括“打印”在内,是打印遗嘱能否解释为自书遗嘱的关键。《继承法》条对代书遗嘱的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对于代书的方式没有规定。代书的方式能否包括电脑打印在内,是打印遗嘱能否解释为代书遗嘱的关键。

其二,打印遗嘱的生效障碍在于意思表示的真伪。

打印遗嘱区别于手写遗嘱,由于其固有的特点,存在容易被集改等的缺陷,所以,打印的遗嘱必须有其它的形式约束,或者其它的证据足以证明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才能降低其被胁迫或伪造的可能性,才能有生效的可能。

四、打印遗嘱有效的形式要件

(一)一般属于代书遗嘱的范围

打印遗嘱必须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遗嘱人旁见证遗嘱内容的真实性。具体的打字工作可由遗嘱人或者见证人完成。其次,遗嘱人、见证人必须在打印的遗嘱上签名,并注明年月日。 由此来看,仅有遗嘱人亲笔签名的打印遗嘱应当是无效遗嘱,遗嘱人的遗产应当按照法定继承的方式处理。

(二)特殊情况下视为自书遗嘱

仅有遗嘱人签名和日期的打印遗嘱,与自书遗嘱最大的不同就在于遗嘱的内容是遗嘱人用电脑打印而非亲笔书写,因无法通过笔迹鉴定,所以该种情况下的打印遗嘱因容易被伪造而无法保证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打印遗嘱如果出现以下情形,我们可以认定其真实意思表示:

第一,在打印遗嘱中出现遗嘱人亲笔书写“以上打印内容皆为我亲自打印,是我真实的意思表示”等类似意思的字眼,那么由于书写字段较长,被伪造的可能性大大降低,我们可以通过技术手段如笔迹鉴定等来证明其真实性,那么该打印遗嘱就可以认定为有证据证明是遗嘱人亲自打印,拥有自书遗嘱的法律效力。

第二,如果在打印遗嘱之外发现有遗嘱人的手抄本,即遗嘱人为追求美观或易于保存等原因,请他人按照自己书写的遗嘱打印一份,并在打印的遗嘱上签名,如果能证明该事实,那么当然可认定该打印遗嘱乃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认定为自书遗嘱发生效力。此外,还可以结合其它证据,如遗嘱人是否有电脑操作能力和电脑操作习惯来判断。那么由此看来,自书遗嘱中的“亲笔”也应做广义理解,应当扩大为包含电脑打印的方式,“亲笔书写”强调的是亲自,而非所使用的工具。

五、打印遗嘱有效可行性

(一)坚持严格遗嘱形式的现状及其缺陷。

现行《继承法》规定了种形式的遗嘱,打印的遗嘱由于是书面的形式,所以只能与自书遗嘱和代书遗嘱相比较,严格按照字面意思理解,打印遗嘱不属于其中任何一种。遗嘱形式的立法初衷,就是保护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但是在现实生活中,遗嘱人由于对法律缺乏了解,或者由于其它原因,而未能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形式订立遗嘱,很大部分遗嘱表达了真实意思,却在形式上有所欠缺。此时是坚持遗嘱的成立及有效可行性遗嘱的要式性,否定其效力,还是遵从遗嘱人的真实意思,我国学界一般坚持前者。

(二)遗嘱形式缓和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我国司法实务界对遗嘱形式缓和的探索也初露端悦,并已经开始在实务中缓和遗嘱形式的处理,有意无意的回避严格的遗嘱形式要求,而对形式有瑕疵然而确为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的遗囑做了有效认定。前述李良蔚、李良松、李良琦、李良健继承案,并没有直接因打印遗嘱非手写而直接以不符合遗嘱形式而判定其无效,而是将至定性为自书遗嘱或代书遗嘱再来判定,也说明了遗嘱形式缓和的必要性。

六、小结

在我国,当事人的法律意识比较淡薄,他们对遗嘱的形式要件一般知之不多,对于代书遗嘱口头遗嘱等特殊遗嘱的形式要件更是缺乏了解。因此,实际生活中常常发生被继承人的遗嘱无法得到法律确认的结果,遗嘱人的遗嘱自由很大程度上被削弱。我认为打印遗嘱并非独立的遗嘱形式,打印遗嘱与代书遗嘱具有相似的缺陷,容易造假,故通常应当以代书遗嘱的形式要求来判断打印遗嘱的效力。例外的情况下,可以视为自书遗嘱,此时应当证明打印遗嘱系立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证明责任较高。统一打印遗嘱的法律性质与效力后,有利于司法公正,维护继承人的平等权利。

参考文献

[1] (2015)渝高法民抗字第00004,参见北大法宝网,[法宝引证码]CLI.C.9035691。

[2] 丁哲:《打印遗嘱的效力研究》

[3] 冀学红等与谭亚明继承纠纷上诉案,北大法宝网。

[4] 郭敬波:《打印的遗嘱引发法律争议》,载于工人日报,(6)。

[5] 吴庆宝:民事裁判标准规范[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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