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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0年以来国内学者对民国水利纠纷问题研究综述

2017-02-23周红冰

关键词:民国纠纷水利

周红冰

(南京农业大学 中华农业文明研究院,江苏 南京 210095)

1990年以来国内学者对民国水利纠纷问题研究综述

周红冰

(南京农业大学 中华农业文明研究院,江苏 南京 210095)

民国水利纠纷研究是民国水利史研究的重要组成部分。20世纪90年代以来,史学界开始关注民国时期的水利纠纷问题,并运用交叉学科知识理论与研究方法取得了大量的学术成果。到21世纪初,民国水利纠纷问题的研究取得了丰厚的成果,并呈进一步发展的趋势。具体而言,水权问题和官民关系是民国水利纠纷问题研究的重点,对水利纠纷理论和地域的对比研究将是学界进一步探索的方向。

民国;水利纠纷;交叉学科

民国时期是我国水利发展史上的一个特殊时期。在这一阶段,中国水利发展模式正处在由传统走向现代的探索时期。一方面,水利建设在技术领域大量引进西方水利技术,“传统的河工理论和技术受到挑战和改造,引进了先进的测量技术、通讯技术,水泥等新型建筑材料开始使用”[1]390。另一方面,水利建设与管理并没有摆脱传统水利模式的影响,在建设施工与维护上仍大量采用传统手段。有学者认为:“建国前的100余年时间里,近代技术虽不断引进,但实施甚少。黄河、长江的防洪状况依旧,水灾频繁,技术没有大的进步,河道疏浚虽曾采用过挖泥机,但收效甚微。”[2]53

近年来,民国社会经济史研究持续升温,民国时期的水利纠纷问题成为学界关注的又一热点话题。本文根据国内史学界对民国水利纠纷研究所得出的成果进行整理,并在已有成果的基础上,对民国水利纠纷研究的方向进行展望。

一、国内学者对民国水利纠纷研究的时间跨度与学科范围

民国建立后,一大批具有西方留学经历、并掌握现代水利技术的专家开始参与中国水利文献的整理与编纂。这一时期水利史研究的突出特点是研究领域主要集中在对民国水利工程和水利科技的考察上。例如,长期担任民国水利行政部门要职的李仪祉在对民国水利问题进行探讨时,就重点关注长江、黄河流域的水利工程设计原则和工程科技因素[3]。同时代的水利专家郑肇经也与李仪祉多有相似之处。在其所著的《中国水利史》中,郑肇经也重点关注到了民国水利建设中的水利科技和工程管理层面[4]340-346。从整体看,民国时期对于水利史研究的重点是水利科技领域,虽也对民国水利纠纷问题有所涉及,但涉及程度不深。学者对民国水利纠纷的关注也十分有限。对于民国水利纠纷进行研究的真正起步时间则是在1949年之后。

(一)1949年至20世纪80年代民国水利史研究中的水利纠纷问题

自20世纪50年代至70年代末,国内史学界继承了民国以来水利史研究的特点,将关注重点仍放在水利工程、水利科技发展等领域。特别是改革开放后,史学界完成了一批以全国河流流域为视角的水利史著作,如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主编的《中国水利史稿》,姚汉源著的《中国水利史纲要》等。进入20世纪80年代后,国内史学界受西方影响开始关注水利社会史。傅衣凌对福建地区乡族社会中的水利建设提出了自己的看法。他认为明清以来的一大部分基层水利设施的管理维护都由乡族社会完成,“不需要国家权力的干预”[5]。一部分学者则开始研究水利法规在民国水利发展中的地位,谭徐明认为民国《水利法》客观上“减少和协调水利与社会各方面矛盾的作用”[6]。程鹏举关注于民国时期水利法规的种类和类型,特别对台湾地区的水利法规进行了介绍[7]。总体来看,这一时期的水利史研究中科技与工程的沿革问题仍是学界关注的主要方向。其中部分学者对水利法规的探讨,为以后的水利纠纷研究确立了重要的研究方向。

(二)20世纪90年代以来的民国水利纠纷研究出现了新的领域和趋势

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社会经济史的研究方兴未艾,并带动了水利史研究中水利纠纷问题的探讨。与之前的研究相比,该阶段的研究更加注重民国与明清时期的继承关系。在水利纠纷问题的研究中,档案和田野调查方法的大量使用为民国水利纠纷研究提供了大量新的史料。同时,研究方向也扩大到多学科领域。

首先,社会学、人类学、民俗学等学科知识开始应用于水利纠纷研究中。张佩国在研究江南地区的社会形态时认为,江南的村落与聚居形式对水利有重要影响,“近代江南地区围绕农田水利活动而展开的合作与纠纷,同样也反映了村民的村界意识”[8]89。钱杭则依照社会学的方法,对浙江萧山湘湖地区的水利社会进行了群体划分,认为以水库为中心的水利社会形式与一般意义上的江河流域社会存在很大的差异,“更集中地展现出此一环境下人们之间的依存与对抗关系”[9]3。与此相似的是,在北方地区的水利纠纷研究中,社会学、人类学、民俗学的相关理论方法也同样对研究起到了辅助作用。赵世瑜就关注到明清以来山西民间分水习惯中的“三七分水”现象,认为水权界定的困难是导致分水习惯形成的重要原因[10]。张俊峰也认为,在“油锅捞钱,三七分水”故事的背后,宗教神学信仰和地方的分水惯例,“其实质就是要维护和争夺更多的水权”[11]300。由蓝克利、董晓萍等组织的中法联合团队则依托于人类学和民俗学的相关知识和方法,对山西和陕西部分地区的水利使用和运作情况进行分类,取得了不少成果[12]23。

其次,环境学对水利纠纷问题的探讨形成了一定的规模。钞晓鸿认为,关中水利共同体的兴衰与环境的变迁有着很大的关系,“灌溉设施客观上要求水源的稳定与充足,这与当地的降水不稳定、旱灾与暴雨常见形成的矛盾是关中水利灌溉所面对的基本问题,也是引发水利冲突、水利社会变迁的诱因,与水利共同体内部要素密切相关”[13]。行龙在研究晋水流域水灾时,也认识到官民对有限自然资源的争夺,导致“明代以来晋水四河范围内总河与分河、同河村庄与异河村庄、上游村庄与下游村庄为争夺水资源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各类‘水案’明显增多,而且冲突的程度愈发升级”[14]。胡其伟认为,民国以后沂沭泗流域的水利纠纷与南宋以后淮河水系、黄河水系的变迁有很大关联,并且该流域内河流、湖泊水量的丰枯极易导致水利纠纷的产生[15]。

由上可知,20世纪90年代以来,国内史学界对民国水利纠纷研究的程度逐渐加深。该研究摆脱了单一的学科分类和理论方法,逐步走向了跨学科、多领域的发展方向。

二、国内学者关于民国水利纠纷研究的内容

进入21世纪,特别是近10年来,国内学者对民国水利纠纷研究的成果呈现出井喷式增长的趋势,其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一)民国水利史研究综述中的纠纷研究

全国性的水利史研究回顾中,晏雪平从农田水利、航运、防洪、水利社会、水利与环境变迁、水利技术等角度全面分析了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水利史研究所取得的成果,其中对民国时期水利纠纷问题也进行了梳理[16]。王龙飞则对近10年来国内外对水利纠份问题研究的成果进行了整理,并重点关注了近代山陕地区的民间水利纠纷问题[17]。苏全有、张明水则重点对近代,特别是晚清、民国时期的水利史研究进行了回顾,并对近代水权纠纷的研究情况做了概括[18]。赵淑清对近代关中地区的水利纠纷研究情况进行了整理,并认为“以水利纠纷为主题的研究是关中水利研究的薄弱环节”[19]。李艳则从山西、陕西、甘肃河西三个区域对国内的水利社会研究进行了梳理[20]。

(二)民国水权争端问题的研究

关于民国水利纠纷中的水权争夺问题,学界的探讨方向主要以地域为限,着重探讨水权争夺中的地方特殊性。现阶段,水权研究的区域主要集中在华北、西北、长江以南区域。

华北地区的水权纠纷研究中,王建革认为北方地区水资源的缺乏使民众对水权的分割与争夺较之南方更重。他认为:“由于水源稀缺,水利建设又相对少,争水斗争比较多,故华北的水利社会更多地体现了水权的形成与分配。”[21]张俊峰以山西省介休县的田间碑刻材料和口述采访为基础,对山西省特殊的“泉域社会”现象进行了量化分析,认为“争水导致泉域社会民众具有非常强烈的水权意识”[22]。行龙认为,山西地区的水利纠纷集中以“水案”的形式出现,并且“随着明清以来水资源的日益匮乏,山西水案冲突的激烈程度也愈演愈烈”[23]。

西北地区的水权纠纷研究主要集中在陕西关中地区和新疆等地。萧正洪认为,自唐代以来,关中地区民众获得水权的同时也遵守一定的原则,即“有限度的渠岸权利原则、有限度的先占原则和工役补偿原则”[24]。韩茂莉强调了家族势力和地缘势力在水利纠纷中的作用,认为山陕地区“水权保障系统形成了以渠系、村落为基点的地缘水权圈以及以家族为中心的血缘水权圈,两个圈层相互交织”[25]。新疆地区的研究中,谢丽关注于新疆和田地区特殊的水权——区村制度[26]。葛浩认为,新疆北疆地区的汉族民众在遭遇水权冲突或水利纠纷时,依然采取汉族常用的河规、渠规,“乡间水利纠纷的处理,基本上要按照这些‘河规’或‘渠规’来办理”[27]。武明明、姚勇认为,民国时期南疆地区水案频繁爆发,不仅是因为当地分水原则的影响,而且也因维吾尔族与汉族在水利信仰、习俗上的不同使得矛盾加剧[28]。

长江以南地区的水权纠纷研究中,张佩国认为,江南农村的水面权是一种村庄共产,“既然水面权是一种村庄共产,那么某村庄居民就会表现出强烈的村庄共同体意愿,拒斥村外之人对村庄水面权的侵害”[8]85。钱杭认为,民国初年,在浙江湘湖灌溉体系中,“在设计理念和实际功能方面存在或隐或显的缺陷”[29]。这使丧失应用湖水机会的民众不愿承担均分湖水而产生的后果,水资源实际使用权的丧失是水权、水利争端产生的重要原因。衷海燕认为,在珠江三角洲地区水利纠纷中的区际争水现象中,“三角洲民众也具有强烈的小农意识,往往只顾及眼前利益,无视对公共水利设施的维护,这也是导致水事纠纷的一个重要因素”[30]。

(三)民国水利纠纷中的官民关系

首先,政府与乡绅、宗族的关系。冯贤亮、林涓认为,进入民国后,乡绅集团在江南水利建设中的地位出现弱化现象。相较于明清时期,政府开展水利工程必先咨询地方乡绅的意见,“而在民国时期,这种公共工程的施展,首先有一个成熟的管理团队,完全由政府组织,成员大多是水利专家,熟谙水文与技术”[31]。冯贤亮也注意到乡绅在江南水利纠纷调解和水利建设中不可替代的作用,认为“尽管有时国家权力远远强于地方,但这并不排斥乡绅在地方调控中应有的地位与作用”[32]45。衷海燕、潘雪梅认为,在珠江三角洲地区,自清末以来,政府只注重沙田开发的规模与数量,“故围垦沙田的多是地方上势力雄厚的宗族、乡绅”,沙田水资源争夺中的矛盾演变成了当地宗族之间的矛盾[33]。廖艳彬认为,自清代以来,在江西鄱阳湖地区的水利设施的创建权之争,实际是争夺水资源支配权的一种表现形式,反映了该地“不同宗族之间的利益争夺”[34]。

其次,水利纠纷中政府与社会团体的关系。关于这一方面的研究,学界关注的重点集中在村庄团体、各地渠会和围董会对水利建设的积极作用上。行龙认为,在山西晋水流域,由各村推举的渠甲所组成的渠会维护的是各个村庄的用水利益,“渠甲并不是宗族和乡绅的代表,相反则是某一村庄利益共同体的代表”[35]。周亚、张俊峰认为,清末以来,晋南乡村社会水利管理中的合渠组织在处理水资源的使用分配和组织水利设施建设时带有双重意义。合渠组织是“带有官方影子的民间自治组织,其运行状态是封建中央集权与地方自治系统相互妥协与利用的表现,自治占据主流”[36]。卞建宁认为,民国时期关中水利的管理,出现了民间渠会权力向政府集中的趋向,“小型灌溉渠渠绅的权利,尽管仍未完全消失,但已经大大受到系统化管理的限制”[37]。胡英泽认为,北方村庄中的水井建设、维护也是水资源分配和水利纠纷中的重要载体。北方水井一般属水井开掘村庄的居民共有,因此,“水井对于村庄内部而言是‘官产’,而对于外村来说则具有私权的性质,对邻村汲水具有强烈的抵制性、排他性”[38]。

最后,政府与社会团体、民众、乡绅等的互动关系。张家炎关注到了江汉平原地区水利纠纷中组织者身份的变化。他认为:“较小规模的械斗则由社区领袖如清代民国时期的绅士、族长或民国时期、建国后的乡村干部组织。”[39]125宋开金认为,清末至民国时期,华北京畿地区,国家力量在介入水利纠纷时起到了“一种‘制衡’作用,使地方、民间水利活动须服从于国家水利建设”[40]。李艳、王晓晖认为,在民国时期河西走廊水利纠纷的调解过程中,政府与民间力量的相互制约尤为突出,官府的刚性介入和地方势力的合作对实现水资源的分配和纠纷解决的作用表现得尤为明显[41]。刘志刚、陈先初对晚清民国时期湖南沅江地区的水利纠纷进行探讨,认为当地水利生态环境的恶化,迫使地方政府与社会主导阶层认可了治水方式的改变[42]。胡其伟则关注于沂沭泗河流域的水利纠纷,认为民国时期沂沭泗河流域的水利纠纷中,政府行政权力的干涉和相关法令的出台对水利纠纷本身起到了导向作用[43]。

(四)民国水利纠纷中的水利法规

民国时期水利纠纷研究的另一个重点是民国水利法规与水利纠纷的关系。地方法规研究中,秦泗阳、常云昆关注到地方水利法规在地方水利管理中尊重水利习惯的现象,他们认为:“当地水利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水利法规和用水习惯,结合当地的具体情况,重新做出规定。这种规定实际上是尊重了当地的历史习惯。”[44]李俊则认为,抗日战争时期,各地的地方水利法规起到了减少水利纠纷的作用,以1942年湟惠渠的建立为例,“规定了明确的灌溉管理制度,规定了各渠的轮灌次序以及水费按受益田亩的土地情况分等缴纳等,以减少水利纠纷”[45]。关传友将观察重点放在了安徽安丰塘的管理秩序上,认为安丰塘有着一套自明清以来贯穿其中的民间自治原则,并且这套自治原则得到了政府的承认[46]。近年来,一部分学者开始关注《水利法》在民国时期水利纠纷处理中的作用。田东奎在肯定民国水利立法作用的同时,指出《水利法》颁布时间过晚,致使当时对水利纠纷的处理仍在很大程度上依据于习惯法[47]394。

三、民国水利纠纷研究的发展方向

国内学界对民国水利纠纷问题的研究在经历了近30年的充分发展后,取得了丰硕的成果。特别是进入21世纪后,国内相继形成了研究明清水利社会史的几大主力。

需要指出的是,国外学者对民国水利问题的研究起步较早,运用交叉学科知识得出的研究成果十分丰富。日本在20世纪中期就提出了“水利共同体”理论。丰岛静英认为,“共同体相互之间是水的实际支配基础上的力量与力量的抗衡”[48]7。20世纪80年代以来,日本学者又关注于水利在社会关系中的媒介作用,进一步发展了水利共同体的理论[49]。在西方国家,杜赞奇根据华北地区的档案材料,认为该地区的“权力的文化网络”中的源神信仰能够有效抑制和调解该地水利纠纷[50]21。黄宗智认为,“与华北相比,长江三角洲的水利经常涉及国家政权、地方绅士和农民的三角关系”[51]39。这些观点都深刻影响了国内学界对民国水利问题的认知,有较大的借鉴意义。

在未来的民国水利纠纷问题研究中,学界应进一步关注以下两个方面。首先,地域性水利纠纷的理论构建。在这方面,行龙、张俊峰的“泉域社会”理论、钱杭的“库域型社会”理论都是在水利社会理论下进行的水利纠纷问题的探讨。近年来,学界对河西走廊地区的水利模式研究取得了大量新的成果。如关于“国家介入”模式在水利建设与纠纷调解中的重要作用。还有学者关注到民国时期治水模式由传统的乡绅主导到政府主导、民间为辅模式的转变。那么在其他地区,水利社会存在的模式又是怎样?水利纠纷又是怎样存在于水利社会中的?这些是需要学界进一步阐明和界定的。其次,民国水利纠纷的地域对比。目前学界更多地关注于某一地区水利纠纷的特殊性。在特殊性背后,在更加广大的地域对比上,水利纠纷的特殊性又应如何界定?在特殊性背后,不同地域的水利纠纷又是否存在着共性?这也是值得国内史学界关注的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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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ummaryofChineseScholars’ResearchesontheProblemofWaterConservancyDisputeduringthePeriodoftheRepublicofChinasince1990

ZHOU Hongbing

(Institute of Chinese Agricultural Civilization, Nanjing Agricultural University, Nanjing 210095,China)

The research of water conservancy dispute in the Republic of China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the history of water. Since the1990s, historians began to pay attention to the issue of water conservancy disputes during the Republic of China. Historians used cross-disciplinary knowledge, the study of water disputes has made a lot of results. To the beginning of the twenty-first century, the study of water issues in the Republic of China has achieved fruitful results and a further development trend. Specifically speaking, water rights and water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government and the people are the focus of the study. The next research direction will be the water conservancy dispute theory and regional comparative study for the historiography circle.

the Republic of China; water conservancy dispute; cross discipline

2017-04-15

周红冰(1991—),男,山东日照人,南京农业大学中华农业文明研究院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农业史、水利史。

K928.4

A

1008—4444(2017)06—0025—05

王兰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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