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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思维下的职务犯罪线索网络初查模式研究

2017-02-16陈明

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 2017年1期
关键词:职务犯罪网络技术大数据

陈明

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职务犯罪越发隐蔽和复杂,传统初查手段已难以满足职务犯罪线索查办的需要。借助“互联网+”思维,运用网络信息技术以及功能强大的软件进行网络式初查,能够快速、高效地获取丰富的信息,有效防止信息泄露和证据灭失。

关键词:职务犯罪 初查 互联网+ 网络技术 大数据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职务犯罪越发隐蔽和复杂,传统的职务犯罪侦查方式已难以适应新时期案件查办工作。对此,可以运用“互联网+”思维,借助互联网信息技术开展职务犯罪初查工作。

一、网络初查模式概述

网络初查模式即在实体初查的基础上,结合案件线索情况,综合运用网络信息技术(查询、搜索、定位等),使用各种功能强大的网络软件,进行高效、快速的初查。相比于实体初查,网络初查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隐蔽性强,信息泄露风险低

在传统实体初查模式中,由于存在人与人的接触,故而存在信息泄露的风险。一旦信息泄露而“打草惊蛇”,初查对象之间很可能会迅速建立“攻守同盟”,导致主要证据灭失。而在网络初查模式中,由于办案人员只是作为一名普通网民去检索查询所需要的信息,故信息泄露的风险可以降到最低,从而有效避免相关问题。

(二)获取丰富的数据信息

互联网本身就是世界第一大数据,其中蕴藏的信息无比丰富。利用大数据的海量信息进行深度分析,可以使部分通过传统实体初查不便获取、难以获取或者无法获取的信息,通过网络轻松获取。

(三)快速高效地查询信息

借助网络技术,可以快速、高效地查询信息。办案人员只需要一台接入互联网的电脑甚至一部能上网的手机便可以获取丰富的信息,如要查询某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办案人员通过各地市的工商企业信息查询平台即可轻松获得。

二、网络初查模式的重要意义

(一)有利于创新初查思维,丰富初查手段,提高初查水平

时代在变,犯罪手法也在变,检察机关的办案方式不应当原地踏步,而应当与时俱进。如果仅仅将思维局限于传统的实体初查,受限于秘密初查的原则,很容易遇到瓶颈,许多信息难以直接获取。借助于互联网信息技术及相关软件的强大功能进行初查,既可极大地拓宽办案人员的眼界,创新办案人员的思维,又可以弥补实体初查的不足,丰富初查手段。

(二)有利于缩短初查时间,提高初查效率,节约初查成本

在目前办案任务重、办案人手不足的情况下,检察机关传统的“两条腿、一张嘴、一支笔”办案模式已難以适应。运用网络初查模式,办案人员很多时候只需要动动手指便可以获取丰富的信息,无疑大大缩短某些所需信息的初查时间,不仅提高初查效率,更节约了办案人员的成本。

(三)有助于培养大数据思维,增强综合素质,建设复合型队伍

信息化时代下,检察机关应提升信息化水平。信息化建设除了配备一些科技装备外,更应当注重提高办案人员的科技水平,打破“会技术的不会办案,会办案的不会技术”的弊端。网络初查模式要求办案人员能够熟练运用网络技术和应用软件,快速准确地进行信息查询和数据分析,有助于逐步培养办案人员的大数据思维,增强办案人员的综合素质,从而建设一支既会办案又懂技术的复合型队伍。

三、网络初查模式的具体做法

网络初查模式具体包括人、事、物三个大的维度,以下简要论述:

(一)查人

查人可分为查自然人和查法人两大部分,具体如下:

1.自然人

(1)任职情况

在初查还未成熟之前,前往组织人事部门调取初查对象的任职情况明显不合适,此时可以通过网络搜索引擎(如百度、谷歌等)去查询。有几种途径:一是用百度百科搜索初查对象;二是在初查对象组织关系所在部门的官方网站上搜索查询;三是用搜索引擎进行广泛查找。

(2)性格特点、兴趣爱好、社会关系及其它蛛丝马迹

初查如能掌握初查对象及其关联人的性格特点、兴趣爱好、社会关系以及其它有用的信息,对于案件线索的发展、审讯的突破能够起到很大启发作用。初查对象的性格特点、兴趣爱好、社会关系等情况可以通过初查对象的博客、微博、微信、QQ空间等进行发掘。

(3)举报信

一些网站、论坛或微博存在一些网友举报某国家工作人员的举报信。这些举报信涵盖了文章、图片甚至视频。有些举报信内容具体,指向明确,不仅举报具体的职务犯罪行为,还反映了被举报人的生活作风问题,对案件初查能起到重大作用。在线索初查阶段,应当重视收集网络举报内容。这不仅有助于弥补原有线索内容的不足,丰富初查信息,还可以一击即中,取得突破性进展。

2.法人

(1)机关、事业单位

初查时应该尽可能多的了解初查对象所在单位的性质、主要职能、组织架构、主要人员及分管范围、各内设机构职责等信息。在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推行多年后,这些信息一般可以从单位官方网站上获取。在部分信息无法获取的情况下,可以通过“百度”等搜索引擎进行查询。

(2)公司

无论是国有公司还是非国有公司,都应当了解其企业类型、成立时间、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投资人、法人代表、主要人员、经营状态、住所地、分支机构、对外投资、历年变更情况等信息。这些信息可以通过全国各地市场监督管理局的企业信息查询平台进行快速查询。目前有一名为“企查查”的企业大数据平台,汇集了全国8000个行业、4000多万企业数据,有一个名为“找关系”的强大功能,可以查找人与人、人与公司、公司与公司的关系,并以图谱方式描绘而出。例如,使用“找关系”功能,查找小米科技有限公司的两位创始人雷军和黎万强的关系,可在搜索栏输入“雷军 黎万强”,便可以得到一张极其丰富的两人的企业关系图谱。见图1。

(二)查事

职务犯罪案件线索涉及的最核心的“事”便是业务往来,其次还有诸如渎职犯罪行为的社会影响等。

1.业务往来

业务往来可以说是职务犯罪线索初查的核心之一,通过各地的政府采购网、工程招投标网、工程建设网等网站,以工程/项目名称、招标采购单位、中标单位等为关键词进行检索,便可以查找出与线索相关的业务往来关系。

除了采购、招标网外,还可以通过新闻报道、媒体采访等查询初查项目。某些在当地比较有影响的项目,一般会有相关的新闻报道,这对于了解项目的背景、内容等都相当有利。而且新闻报道中也有对某些公司或者某些人物(如老板、经理、工程师等)的采访,从中也可以获取一些与公司业务或项目有关的信息。

另外,通过公司官方网站,有时也可能获取公司的业务信息。如通过上述方式仍无法获取业务往来信息,可尝试通过“百度知道”提问,或许能有意想不到的结果。某人民检察院办案人员曾在“百度知道”上伪装成医药代表,悬赏虚拟货币提问某医药公司在厦门市的产品情况,后得到一网友较为详尽的回答,为线索查办提供了较为有用的信息。

2.渎职犯罪的社会影响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对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中“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和“情节特别严重的”的标准,分别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和“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的”的规定。这种“恶劣社会影响”的证据可通过网络来收集固定,如网络上各种新闻媒体对该渎职犯罪行为的报道、众多网友对该行为的评论等。某人民检察院在查办某市某风景区管理委员会系列渎职案件过程中,便从各大报纸、网络媒体、论坛中检索、查找渎职行为造成的恶劣社会影响并固定证据,最终得到法院的支持。

(三)查物

职务犯罪案件线索涉及到的“物”可以说是多种多样,如初查对象的房屋、车辆、手机、银行卡或行受贿财物如珠宝、手表、数码产品等。而通过互联网,可以实现归属查询、地址定位、价值评估等功能。

1.归属查询

手机号码、座机号码归属地的查询现在通过智能手机直接输入拨号都可以做到,但银行卡的归属行和归属地便难以轻松获取。网络上有名为“卡号网”的网站,输入银行卡号便可以查询出该卡的归属行、归属地以及卡类型(借记卡或贷记卡),极为便捷。

2.地址定位

地址定位主要应用于对初查对象手机话单进行分析以及实际居住地的踩点,主要借助“百度地图”、“谷歌地图”、“高德地图”等地图软件。国内基层检察机关配备有话单分析软件的并不多,且不少软件存在基站更新不及时的问题,而通过互联网的“聚合基站”、“cellmap”等基站查询软件,可以在话单分析后对基站位置进行准确定位。这些软件的基站都处于实时更新状态,且有手机版便于办案人员随时随地查询,如图2、图3(cellmap手机版)所示。

在对初查对象实际居住地进行踩点时,不仅可以借助地图软件查询地址的位置,还可以用地图软件中的实景地图功能先行查看目的地的周边环境,以便快速找到目的地并及早部署。如图4(某市中山路街景地图)。

另外,地图软件在拆迁类职务犯罪案件中有一妙用,即可以在地圖上初步估测被拆迁房屋拆迁前的面积。在这类案件中,虚报拆迁面积骗取拆迁补偿款的事情屡有发生。但当办案人员接到线索时,该房屋基本早已被拆除,只能通过土地部门去调取拆迁时的红线图来计算面积,过程较为繁琐且容易打草惊蛇。而利用“水经注地图下载器”可以下载“谷歌地图”历史版本(目标房屋拆迁前),然后用谷歌地球勾勒出目标房屋的边框范围,从而测量出面积。

3.价值评估

在初查中,办案人员经常需要去做一些初步的价值评估,比如评估初查对象的财产(如房产、车辆等)、评估疑似行贿物品(如珠宝、手表、数码产品等)的价值等。初步价值评估通过互联网可以轻易做到,如对房屋、车辆价值的评估可以通过各大房产、汽车网站进行,物品价值评估可以通过淘宝、京东等大型购物网站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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