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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纂民法典应当正确处理民商法关系

2017-02-16石少侠

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 2017年1期

摘要:民法是商法的基本法,而商法则是民法的特别法。在《民法总则》的编纂中,要准确表述二者关系。同时,立法者应倾听我国现实经济生活的诉求,适时启动《商法通则》的起草工作。

关键词:民法总则 民商法关系 商法通则

在编纂民法典时,如何正确处理民法和商法关系至关重要。无论是民法学者还是商法学者,原则上都承认民法是商法的基本法,而商法则是民法的特别法。在法律适用上,商法作为民法的特别法具有优先适用的效力。然而,上述共识并不意味着编纂民法典就要实行法典意义上的“民商合一”,也不意味着除了《民法总则》外,商法就不能有自己的基本法(总则或通则)。就法典意义而言,笔者并不赞成民商合一的观点,因为所谓“民商合一”从来只是学理或观念上的合一,而非立法或法典意义上的合一。考察近一個世纪以来“民商合一论”与“民商分立论”之争,只不过是各自论证了分别编纂或合并编纂的合理性和可能性,从来没有令人信服地证明分立与合一的必然性。

笔者历来主张:首先,必须实事求是地承认商法的相对独立性。第一,私法二元结构的生成是商品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也是商法相对独立的基础。“私法一元化”(指以民法取代商法)不仅会在客观上制约商法学理论的发展,严重制约商人精神的培育和商人素质的提升,而且还有碍商事制度的供给,制约商人制法的进程。[1]第二,渊源于贸易本位的交易效率、交易安全和交易公平价值等,是商法特有的价值观和价值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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