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普通合伙”转制政策对审计报告时滞的影响
2017-02-15刘颖斐吴晓艳
商业研究 2017年1期
刘颖斐 吴晓艳
内容提要:为了检验财政部2010年出台的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转制政策的实施效果,本文以中国A股上市公司为样本分析了该政策对审计报告时滞的影响。结果发现:审计报告时滞显著增加,但是这一政策主要影响了“非四大”会计师事务所,对“国际四大”会计师事务所没有显著影响;该政策的影响在民营上市公司或投资者法律保护水平低的地区更加明显;政策的出台提高了注册会计师在执业过程中的投入水平,尤其是针对风险更高的会计师事务所或客户。
关键词:特殊普通合伙;法律责任;审计报告时滞;国际四大
中图分类号:F239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1-148X(2017)01-0135-07
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的变化直接影响到注册会计师所承担的法律责任,从而对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行为产生一系列影响。2010年7月21日,财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推动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采用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的暂行规定》(以下统称“特殊普通合伙”转制政策),要求“大型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于2010年12月31日前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鼓励中型会计师事务所于2011年12月31日前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在特殊普通合伙制下,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公司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公司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相比有限责任制,特殊普通合伙制提高了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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