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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诉交易制度的法理学思考

2017-02-14范长波

法制博览 2017年1期
关键词:刑事诉讼必要性

范长波

摘要:〖HJ0.64mm〗辩诉交易制度源于美国,为适应我国国情之需要,引进辩诉交易制度已是大势所趋,尽管我国相关法律制度、理论研究仍不完善,但是可以采取试点型地区进行尝试研究,探讨与现行刑事领域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刑事速裁制度的关系,总结经验归纳问题,从而建立我国独有的辩诉交易制度。

关键词:辩诉交易;刑事诉讼;必要性

中图分类号:D915.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7)02-0233-01

一、辩诉交易的含义及其特征

辩诉交易,又称辩诉协商、有罪答辩,是起源于美国的司法认罪制度,即在法院的法官开庭审理之前,作为控方的检察官与代表被告人的辩护律师进行协商,为检察官撤销并降低其指控或者要求法官从轻判处刑罚为目的,从而换取被告人的有罪答辩,进而双方达成的让步协议。实质上就是“讨价还价”,辩诉交易在我国还未启用,但在英美法系的国家,比如美国,辩诉交易制度已经发展的日渐成熟,对我国引进辩诉交易制度有良好的示范作用。

二、辩诉交易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刑事速裁制度

(一)辩诉交易制度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关系

如今我国采取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辩诉交易制度颇有相似,但区别反而更多:首先,辩诉交易制度是美国等国家主要处理刑事案件的手段,美国的大部分案件都要经由辩诉交易结案,即控诉方与被告人“讨价还价”,被告人认罪并获取从轻处罚的方式;在这点上,我国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从辩诉交易中借鉴其理念,但又有不同,认罪认罚从宽植根于我国传统司法实践基础上,推行的是刑罚的宽严相济的政策,倡导的是我国现行特色刑事司法制度。其次,辩诉交易制度适用对象较为广泛,并且主体上有包含并且适用范围也包含罪名、罪数;在这点上,我国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有着明显的区别,认罪认罚制度则是只能是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有罪的前提下,进行让步协商从而达成协议。

(二)辩诉交易制度与刑事速裁制度的关系

2014年6月27日,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决定》中明确了刑事速裁案件的程序和法律适用。刑事速裁案件是遵循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在部分地区先行试用简单、快捷、高效办理案件的机制。高效与公正的特点自然是与辩诉交易最大的相同点。但区别则体现在:首先,处理案件的适用范围不同,刑事速裁案件仅针对轻微的刑事案件,如可能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依法单处罚金或并出罚金的案件,且规定了不能适用的情形;辩诉交易的适用范围则是可以覆盖所有刑事案件,并未规定适用案件类型以及可能判处的刑罚。其次,刑事速裁案件是新时期法治探索的措施,并未有较为详细规定和理论支持;辩诉交易则不然,起源于19世纪,有数百年的历史支撑和司法实践,并且演化出相应配套的法律制度,成为美国司法制度极为重要的组成部分。

三、建立我国的辩诉交易制度

(一)辩诉交易制度的必要性

1.辩诉交易能够高效的节约司法资源,缓解办案压力。效率是诉讼中基本理念和价值要求,为了缓解案件压力,确保刑事审判制度正常运行,运用辩诉交易,可以更好地实现繁简分流,提高了办案效率,节约了司法成本。

2.辩诉交易利于减少羁押情况,保障人权。辩诉交易实质上就是通过这种鼓励机制来推动被告人主动认罪,从而减少羁押及羁押带来的问题,更好地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而在司法实践中,被教育改造的且认罪的被告人往往人身危险性比较小,因此更容易降低处罚。

3.辩诉交易利于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的和解,从而促进社会和谐。审判制度并不是最终目的,只是为了协调社会的矛盾。从社会角度看,充分发挥当事人作为程序主体的作用,鼓励被告人协商衡量,并将努力反映在程序和结果中,可以获得比审判还要积极地社会作用。

(二)中国式辩诉交易制度的构建

1.规定辩诉交易制度的适用前提。适用必须是被告人认罪为前提,若不认罪其他则无从谈起。

2.限制辩诉交易制度的适用范围。结合我国国情,应将适用限制在轻罪范畴之内,即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和公民人身安全案件不得适用辩诉交易,将范围限定只能适用于可能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等的刑事案件。可以做到适应社会之需要,达到广泛认可,更能够体现此制度的效率作用。

3.限制辩诉交易制度的适用内容。即与美国的此制度做一区别,仅仅对案件量刑方面进行辩诉交易,不得对定罪进行。严格遵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不得违背刑法基本原则之规定。

4.建立独特的辩诉交易制度的监督机构。检察院、被告人之间有着协商,此制度不免易被滥用。因此,为确保辩诉交易制度的合法运用,必须落实监督机构作用,以保证法律公正价值。

[参考文献]

[1]张智辉.辩诉交易制度比较研究[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9.

[2]陈光中主编.辩诉交易在中国[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3.

[3]陈卫东.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研究[J].中国法学,20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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