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诉交易制度的法理学思考
2017-02-14范长波
法制博览 2017年1期
关键词:必要性
范长波
摘要:〖HJ0.64mm〗辩诉交易制度源于美国,为适应我国国情之需要,引进辩诉交易制度已是大势所趋,尽管我国相关法律制度、理论研究仍不完善,但是可以采取试点型地区进行尝试研究,探讨与现行刑事领域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刑事速裁制度的关系,总结经验归纳问题,从而建立我国独有的辩诉交易制度。
关键词:辩诉交易;刑事诉讼;必要性
中图分类号:D915.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7)02-0233-01
一、辩诉交易的含义及其特征
辩诉交易,又称辩诉协商、有罪答辩,是起源于美国的司法认罪制度,即在法院的法官开庭审理之前,作为控方的检察官与代表被告人的辩护律师进行协商,为检察官撤销并降低其指控或者要求法官从轻判处刑罚为目的,从而换取被告人的有罪答辩,进而双方达成的让步协议。实质上就是“讨价还价”,辩诉交易在我国还未启用,但在英美法系的国家,比如美国,辩诉交易制度已经发展的日渐成熟,对我国引进辩诉交易制度有良好的示范作用。
二、辩诉交易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刑事速裁制度
(一)辩诉交易制度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关系
如今我国采取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辩诉交易制度颇有相似,但区别反而更多:首先,辩诉交易制度是美国等国家主要处理刑事案件的手段,美国的大部分案件都要经由辩诉交易结案,即控诉方与被告人“讨价还价”,被告人认罪并获取从轻处罚的方式;在这点上,我国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从辩诉交易中借鉴其理念,但又有不同,认罪认罚从宽植根于我国传统司法实践基础上,推行的是刑罚的宽严相济的政策,倡导的是我国现行特色刑事司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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