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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盘视频分享之著作权侵权问题浅探

2017-02-14杞月诗

法制博览 2017年1期
关键词:侵权责任著作权

杞月诗

摘要:随着大数据时代的演进,网络著作权侵权日益复杂化,面对视频分享平台发展过程中面临的版权难题,本文旨在结合版权侵权理论和相关法律规定对云盘视频分享的著作权侵权问题进行粗浅的分析,结合理论和实际的研究,以期为我国网络版权保护的立法和司法实践提出有益的建议,推动完善对云盘视频分享著作权侵权的法制监督和管理体系,促进技术发展及版权人利益保护的平衡。

关键词:著作权;云盘盗播;侵权责任

中图分类号:D923.4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7)02-0208-02

一、引言

随着云存储服务的“走红”,网盘、云盘等工具不仅成为网络用户对私人文档、视听资料等文件存储、传递、共享的首选,也日渐变成不法分子传播盗版、盗播影视资源的重要渠道。其通常做法是:先将盗版资源存储于云盘,生成链接地址和密码,继而通过社交网络平台进行传播,其他网友可以通过分享链接获取盗版资源,还可在线下载。该盗版行为隐蔽,一经下载则更有利于进一步传播。

显然,云盘视频分享在未经著作权人授权情况下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不论公众是个人欣赏还是继续非法上传或以其他方式牟利,都明显构成了对著作权中“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直接侵犯,也当然地会给著作权人的经济利益造成巨大损失,因为这种行为必定会导致票房收入和电视剧收视率的降低,在对著作权人利益造成损失的同时也对一些邻接权人的收益构成巨大威胁,严重影响相应录像制品销量。

二、我国云盘视频分享的著作权侵权现状分析

云盘服务成为目前盗播版权问题的“重灾区”。那么,不法分子利用网盘实施盗版、盗播现象缘何屡禁不止呢?

一个典型的视频分享侵权行为有两个侵权主体:未经许可上传视频的网络用户及视频分享平台。从云盘视频分享的侵权行为来看,其自身并不提供视频资源,而仅仅是扮演提供上传平台的第三方角色。换言之云盘本身并不具有对抗著作权人专属权利的实行行为,而仅为使用其应用的网民创造了上传视频文件的客观条件。故而云盘视频分享的著作权侵权不属于直接侵权。但因其供给了上传影视资源的平台,客观上为用户实施侵权行为提供了便利和帮助,从而云盘视频分享的侵权属于间接侵权行为。

一般情况下,由于未经许可上传视频的网络用户地域上十分分散,不法分子通常利用微信、QQ及微博等第三方社交平台对盗版、盗播视频进行发布和传播,由于这些平台所具有的私密性特点,使得著作权人常常很难在盗版、盗播资源的散播初期便及时发现。加之其可以通过修改IP地址,盗用用户名等技术手段来隐藏自己,实现了有效分离或多平台化,所以起诉网络用户并非上策。而视频分享网站有法人外壳,在赔偿能力上一般要强于未经许可的视频上传者,所以向视频分享的平台云盘追偿才是最佳策略。

三、著作权人的维权之路难的原因分析

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五款中,将此类网络服务商“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根据本条例规定删除权利人认为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作为其免责条件之一。正是由于此“避风港”规则的庇护,很多网盘、云盘服务厂商才会将其义务及责任范围仅界定为“通知删除”:其属于网络存储空间的提供者,视频内容基本为网络用户所上传,如果权利人没有发函通知,其是不知道作品涉嫌侵权的,版权方通知其侵权或发现在其平台有盗版或者侵权行为,网站才会将作品删除。即除非著作权人通知其平台服务含有侵权内容,云盘运营商通常不会主动干预并过滤相关的不法资源文件。如此便演变为不法分子通过云盘传播盗版、盗播视频资源的“助推剂”。因其明白即便上传的为非法侵权内容,顶多会被平台删除而已,自己可以放心地逍遥法外。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第二十二条第三款明确规定,对于不法分子通过云盘传播侵权视频的行为,如果云盘服务厂商在主观上不知道或没有理由应当知道,是无需承担赔偿责任的。即在“明知”或“应知”侵权的情况下,要承担共同侵权责任。而何种情形属于“推定知晓”亦未明确。现实生活中,要求举证视频分享平台明知其侵权是很困难的,除非其明确表示其知晓其在侵权,或者通过提示规则(通知-删除-免责)来确定。事实上,很多视频分享的用户就是利用利害关系人举证困难的漏洞非法牟利,先非法接收甚至自己非法上传侵权视频,在利害关系人发现并发出侵权通知之前大肆牟利,待利害关系人发现时为时已晚,而作为视频分享平台的云盘可以通过《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来规避责任。这样对于保护利害关系人的利益是极为不利的。

诚然,“云存储”服务商为网民提供的仅仅是上传、下载文件资源的服务,具体到每位网络用户上传、下载了什么,之后又把生成的资源链接提供给谁,很难监控和知晓。如此许多云存储服务的厂商便常常会陷入“技术无罪”或“技术中立”的假象中,在他们看来,只要平台履行了“通知删除”的义务,那么侵权视频传播的不良后果就不应由其承担责任。但是,云存储网盘属于法律意义上的信息存储空间,倘若有一个云盘存在大量的侵权内容,侵犯著作权的不法现象层出不穷,那便是云存储服务商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了。因此有必要向视频分享平台提出一些特殊的要求,使其尽到一定的义务来保证他们运营的合法性。

希望通过立法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以及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国家进一步提高版权保护意识,尽快完善对云盘视频分享著作权侵权的法制监督和管理体系,加强对所属网站的规范管理,能在让广大网络用户充分享受网络带来的便捷、舒适的同时,避免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共同推动中国网络版权环境的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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