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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承担环境责任的制度探讨

2017-02-14沙颖果

法制博览 2017年1期
关键词:社会责任环境保护

沙颖果

摘要:随着经济的发展,环境问题也日趋严重,环境污染,资源短缺,一系列问题引起了人们越来越多的关注。作为社会经济发展的各个公司都必须要履行其相应的环境保护责任,尤其是在当今社会中变得更为重要了。公司所履行的责任承担不再仅仅局限于对利益相关人及公共利益的维护,而是逐渐扩展到环境保护责任,因此公司承担环境制度的设立和完善被提上了日程。

关键词:公司;社会责任;环境保护

中图分类号:D922.291.91;D922.6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7)02-0206-02

当我们在为我国经济的迅猛发展欣喜之时,是否看到在这巨大发展之后我们付出了怎样的环境资源代价,绿色GDP标准下,中国的经济增长值实际又为多少?在吉林某石化公司的审查重大污染事故检讨中,并没有成为一个焦点问题对环境的责任履行上。

因此本文以此为主题,就公司承担环境责任的制度上从三个方面来进行讨论:

一、公司履行社会责任的法理探析

(一)公司社会责任理论概述

“企业社会责任”这词最早是起源于美国,最先提出者是美国学者谢尔顿在19世纪20年代的时候。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意义,国家还没有统一的定义。

但根据大多数学者的观点并结合实际对“公司社会责任”的含义大至可定义为:公司在谋求最大化之外还应当负有维护和增进社会利益的义务,同时把义务作为一个营利性的修正和补充,来达到公司利润和社会性的和谐发展。

一般情况下,公司的利润和企业所要履行的社会责任是相辅相成的,公司可以增加自己的实力来实现盈利的目的,以便更好的实现公司的社会责任;另一方面,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可以帮助公司提高宣传和公众的信任,促进公司长期利润。因此,企业社会责任是指企业追求股东利益最大化和之外的非股东利益相关者的法律义务和道德义务。

(二)环境权的内涵与保护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的物质生活也越来越丰富,与此同时人们也开始愈来愈关心生活的质量。因此环境问题成为了人们关注的热点,环境权进而成为了一项人们关注的新型法律权利。所谓“环境权”的定义,法学界探讨至今还未形成一致观点。结合大多数学者观点本文暂将环境权作为一项基本人权进行讨论,在对公民环境权方面保护的权限应包括:保护公民在自己的生活空间中,享有对自己健康方面的环境污染造成的直接或间接损失和合理利用环境资源以满足生活需要的权利。

(三)公司承担环境责任的原因分析

公司的权利不仅仅来自于股东的授权,还来源于公司内部所有利益相关者的相互委托以及法律法规的授权;公司具有“人和”特征,所以公司应该承担所有利益相关者,包括所依赖生存的土壤——社会,而不应该只是对公司里面的股东负责。

公司履行环境责任也已经成为一种趋势。一方面,高速发展的现代工业广泛而深刻地改变着社会,公司为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实现最大利润,就有可能不择手段,同时也对环境造成了极大破坏:环境污染,资源枯竭等一系列问题相继出现。中国公司在很长一段时期内走着一条先发展后治理的发展道路,因此当前为改变因此产生的环境问题,强调公司应承担的环境责任,引导公司走一条发展与治理并行的道路,是推进公司发展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必由之路。

二、公司承担环境责任制度的现状

(一)我国公司承担环境责任的制度现状与不足

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我国公司对环境责任的承担主要是通过对社会责任承担的方式表现出来的。由于我国的市场经济起步比较晚,公司的发展还不够完善,对公司社会责任还没有深入认识,但随着环境问题日益严重,人们的环境保护意识逐渐加强,再加上入世后在国际贸易中频频遭遇绿色壁垒,公司逐步认识到承担社会责任保护环境的重大意义。于此同时国家也意识到这个问题的重要性,新《公司法》强调了公司应履行的社会责任,公司也对社会责任法律这方面做出了相对具体的规定。

尽管我国公司承担环境责任制度在日趋发展,但仍存在着许多不足有待完善:

1.公司应承担的环境社会责任还不够明确,需要具体明确公司的社会责任。

2.公司作为一个市场经济主体,其主要追逐的还是自身的实际利润,因此缺乏自觉履行社会责任的动力。

3.外部的利益相关者,包括政府、社会组织、媒体等对促进公司履行环境社会责任的良性作用发挥的还不够,需要完善公司信息披露机制。

(二)国外公司承担环境责任的制度借鉴

鉴于当前我国公司承担环境制度现状,以及存在的不足,有学者提出借鉴国外公司承担环境责任的相关制度。如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在西方有40多年的历史,更具有全面的发展。“环境责任保险”是被保险人因环境污染承担的损害赔偿,和治理责任为标的责任保险,主要是由环境污染引起的第三方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害赔偿,并承担清洁和消除污染的所产生的费用。

三、完善公司承担环境责任制度的建议

(一)公司法视角的环境责任制度完善

首先,在公司法中引入公司法人格否认理论来强化对非股东利益相关者及社会环境的保护。其次,完善职工董事制度,通过职工董事对公司的整体运行及对应公司应承担的环境责任的履行进行有效监督;第三,完善具体的部门法,公司法作为私法的基本性质,使它不可能包括所有调整公司责任法律的规定。所以,应该在整个法律体系进行企业社会责任的理念,建立和完善法律的特定法。

(二)环境法视角的公司环境责任制度完善

目前,我国有关公司环境责任的法律是越来越缺乏可操作性。虽然环境法中有许多规则是在针对公司环境责任的;但是,在我国还没有企业环境责任法律法规的法律概念,也只是稍微提到社会责任,没有详细定义的。因此从环境法视角的公司环境责任制度完善最为重要的是明确公司环境权的内容,这是公司承担环境责任合理的、坚实的理论基础。

(三)产业政策法视角的公司环境责任制度完善

公司的环境责任主要在于保护环境和合理利用资源,而这种公司环境责任制度的本质则在于公司对社会责任和社会利益的充分关切与考量。公司追求股东利益的最大化与自身的发展无可厚非,但在当今高度发达的后工业化时代与信息化社会,必须关怀人文,保护生态与提高自然资源利用率。

从产业政策法而言,即要求通过法律的形式来促进政府产业政策的落实,更好地发挥其经济导向作用。我国由于工业化基础薄弱,改革开放后的经济发展存在产业结构上的失衡,环境代价巨大。

因此,以产业政策法来规制公司环境责任制度的完善,必须首先从立法上对产业结构的升级明确国家整体的布局与意图导向,即在市场准入标准上,支持和鼓励生态友好型企业和绿色生产方式,淘汰污染严重的落后工艺。其次,政府采购体系中大力扶持环境效益高的企业产品和技术革新,间接地引导企业的生产方向。再次,法律法规严格监督公司的环境责任,对于无法达到环境保护标准的公司或者违法破坏生态的公司,进行民事、行政乃至刑事的处罚,直至撤销其主体和市场资质。最后,完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设立环境侵害惩罚性赔偿机制,鼓励消费者与相应利益攸关民众的参与,从而在根本上立足社会与公众,配合产业政策法立法旨趣的实现。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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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王雅,王焕.我国公民环境权法律保护现状及其完善[J].法制与社会,2009.3.

[3]郭晓倩.浅析公司的社会责任[J].法制与社会(经济与法),2011.12(下).

[4]高春艳.环境权———企业环境责任的理论基础[J].法制与经济,2009.11(总第22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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