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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社会责任研究现状初探

2017-02-14戴怡

法制博览 2017年1期
关键词:社会责任

戴怡

摘要:我国律师行业的恢复和发展已有30多年,律师事务所的数量和服务质量都在逐日提高中。律师事务所作为律师的执业机构,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和法律正确实施的同时,其社会责任的承担也是律师业可持续发展的必要条件,更是法治社会建设对律师业的必然要求。本文从现有律师社会责任研究的意义,研究现状出发,探析律师事务所社会责任的内涵界定,以期对未来律师事务所社会责任的全面构建有所助益。

关键词:律师事务所;社会责任;社会责任研究

中图分类号:D926.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7)02-0105-02

如今“十三五”规划背景下的“一带一路”建设,涵盖合作领域广,涉及法律复杂,法律服务的作用不可或缺。法律服务业既是服务市场经济的重要力量之一,更是专业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自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将律师工作纳入全面依法治国的总体布局以来,2016年6月份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意见》,司法部也于同年9月份再次修订了《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充分可见律师队伍在全面依法治国中的重要作用。伴随律师事务所的快速发展,其影响越大,所承担的责任就越大。法律工作者和学界经常强调企业要承担社会责任,强调律师个人作为个体的社会责任,却很少反思律所本身是否承担好了执业机构的社会责任。本文拟纵观阶段律师事务所社会责任研究现状,反思律师事务所社会责任研究的意义,讨论律师事务所社会责任的内涵界定,以期对后续律师事务所社会责任的研究有所助益。

一、国内外律师事务所研究现状

尽管社会责任的提法一直很热门,但大部分集中在对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和内涵的研究,对不同行业或具体公司责任等方面的研究。目前我国对律师事务所的社会责任研究很少。

(一)国内研究现状

就国内研究现状而言,与律师事务所社会责任研究主题有关,比较有代表性的著作主要有刘思达老师2008年所著的《失落的城邦——当代中国法律职业变迁》、孙笑侠老师2005年所著的《法律人之治——法律职业的中国思考》以及季卫东老师1999年所著的《法治秩序的构建》。但这些著作中也仅有部分章节和律师事务所社会责任有关。刘思达老师的著作分别从当代中国法律改革的分析与发展、西方法律职业理论的介绍与应用、中国法律服务市场现状等角度探讨了中国法律职业形成和发展中的诸多理论和实践问题。孙笑侠老师所著的《法律人之治——法律职业的中国思考》以法律职业问题为考察中心,从中国法制实际出发,从法律人的职业素养、法官职业化、律师职业伦理与政治参与和法学教育这四个方面研究了法律职业共同体的问题,其中第三章中对律师职业道德的社会学分析,对思考律所社会责任有一定启发意义。考察我国现有本土的律师职业相关研究,大抵有两个方向,一是在刑事诉讼法或其他部门法基础上开拓,代表人物有谢佑平、王进喜、陈卫东等,他们往往从刑事辩护角度出发研究律师职业;二是从法理学或社会学角度出发的探讨,以季卫东、孙笑侠、贺卫方、李学尧、刘思达等学者为代表。论文方面,虽然国内的期刊论文和学位论文中有关法律职业群体的社会责任研究成果较多,但多数学者的关注点更偏重于以下四个方面:一、律师职业的社会地位、执业现状和未来改革方向;二、律师职业伦理及行为规则;三、律师执业的多种形式,其中部分涉及了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责任划分,鲜有专门研究律师事务所作为执业实体的社会责任。

(二)国外研究现状

和国内的研究相似,国外的相关研究的论题更偏向于律师的专业技能和职业责任,律师事务所社会责任的研究只是其中的一小部分。但是,国外的研究成果中也有一些非常有价值的参考资料。如英国学者Steven Vaughan,Linden Thomas和Alastair Young的文章《形式大于实质?大型律所及其社会责任》(Symbolism Over Substance? Large Law Firms and 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就梳理了英国排名前100的大型律所在网站上公布的社会责任,发现虽然社会责任公布的内容广泛多样,但很少有律所解释为何要致力于承担社会责任。律所公开的社会责任范围主要涉及三个方面:(1)公益法律服务;(2)律所人文环境的多样性和包容性;(3)环保问题。美国学者Douglas R ?Richmond的文章《律师的职业责任》(Professional Responsibilities of Law Firm Associates)从律所文化、职业责任构建、勤勉尽职义务、保密义务、超额收费问题、律师对律所的忠诚义务等多个方面完整分析了律师在执业过程中要承担的各种职业责任。虽然职业责任与社会责任有联系,但其研究还是更侧重于专业技能方面的责任。

二、律师事务所社会责任研究的意义

《律师法》第二条中明确定义了律师是“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同时还强调了律师的社会责任内容“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现行《律师法》中更强调律师事务所对律师职业纪律和职业道德的监督作用,对事务所的社会责任如对环境的影响、社会的贡献、公益法律的支持、员工关怀这方面的要求较少。就笔者考察中国现有本土的律师学文献、资料,发现律师界一方面寻求官方给予更多支持和资源,一方面又呼吁行业内自治,提高专业化、团队化、规模化水准,而在官方理论中则更强调律师行业承担公共责任的必要性和加强行政监管的必要性。

当前的律师业在快速发展后出现了一些困惑和瓶颈,外界存在部分公众对律师行业了解不足而产生的怀疑和误解,内有律师自身和法律工作者对整个行业发展的担忧。在社会责任方面,目前研究多是将律师群体作为对象,少有研究站在律师事务所的角度,深入研究其社会责任的内容构建。

三、律师事务所社会责任的内涵界定

学界对律师行业社会责任的理论研究,大多是从律师个人的社会责任界定和完善为出发点展开。相较之下,企业社会责任则是当前学界热烈讨论的话题之一,企业社会责任通常指企业在依法经营、积极创造利润,对股东承担责任同时,应承担的增进利益相关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责任。①参考企业社会责任的广义内涵,辨析律师事务所社会责任概念中“律师事务所”、“社会”、“责任”这三个核心词语,有利于界定律师事务所社会责任的性质与特征。

首先,关于“律师事务所”一词的分析,律师事务所作为律师执业最基本的管理单元,直接管理约束执业律师服务社会,是律师切实履行社会责任的平台,也是提高律师行业服务水平的重要窗口。从范围上看,律师事务所包括了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合伙律师事务所、个人律师事务所这三种不同组织形式;从主体上看,律师事务所社会责任强调“律师事务所”作为独立的社会实体,既不是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的责任,也不是作为机构内的律师个人责任,它是整体的、自发的。其次,关于“社会”一词的分析,在面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其涉及主体广泛。因此律师事务所的利益相关者包括了接受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受影响现实的和潜在的、直接的和间接的影响一切人。最后,关于“责任”一词的分析,从语义上看,“责任”有两层含义:一是分内应做之事;二是没有做好分内应做的事,因而应承担的过失②。法学意义上的责任通常指因违反第一性义务而承担的不利后果,③即对应词义中的第二层含义。与通常法学意义上的责任不同,律师事务所社会责任中的“责任”由语言学意义上的两层含义构成:一是律师事务所作为执业机构应当承担起的某种职务和责任,是社会性义务;二是分内应做之事,是社会对律师事务所这一主体的期待与要求,是责任中的积极部分,可见这里的责任并非是因违反法律义务所产生的否定性后果,更强调律师事务所应积极承担除了法律责任以外的伦理责任和道德责任。

四、结语

纵观我国学界现有的研究,没有专门论述“律师事务所社会责任”的相关著作,对律师事务所社会责任的内涵并没有明确的界限。笔者认为,律师事务所社会责任是律师社会责任的衍生和扩展,既包括了律师所对内在日常管理中对律师的社会责任,也包括了对外在提供法律过程中对客户、利益相关者、弱势群体等的社会责任。律师事务所社会责任的研究作为一个较新的研究命题,体现了律师群体和律师职业机构在法治社会构建中的地位日益突出。本文从现有研究现状出发,对当前律师社会责任研究现状进行了概括性论述、以期后续对律师事务所社会责任的明确界定有所帮助。

[注释]

①崔丽.当代中国企业社会责任的法理与实践——以关系契约理论为视角[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5.37.

②现代汉语词典.第6版[M].北京:商务印书馆,第1627页.

③张文显.法理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143-144.

[参考文献]

[1]季卫东.法律秩序的构建(增补版[M]).北京:商务印书馆,2014.

[2]刘思达.失落的城邦——当代中国法律职业变迁[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

[3]孙笑侠.法律人之治——法律职业的中国思考[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

[4]王进喜.美国律师职业行为规则:理论与实践[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

[5]李学尧.法律职业主义[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

[6]刘思达.如何研究中国律师业:从2007年中国律师问卷调查谈起[J].中国律师,2008(8).

[7]刘思达.中国法律职业的“共生交换”[J].民主与法制时报,2014-8-18.

[8]王进喜.律师事务所管理评价体系研究报告[J].中国司法,2007(8).

[9]卞辉.社会管理创新中的律师社会责任探析[J].西北大学学报,2014(1).

[10]Steven Vaughan,Linden Thomas& Alastair Young,Symbolism over substance? Large law firms and 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Legal Ethics,Vol.18,2015:138-163.

[11]Douglas R.Richmond,Professional Responsibility of Law Firm Associates,Brandies L aw Journal l,Vol.45,2006-2007:199-2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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