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音乐教育中的“自律”和“他律”音乐思考
2017-02-13沈其昌
音乐传播 2017年4期
■沈其昌
(首都师范大学,北京,100037)
音乐的“自律”与“他律”问题经常被音乐学界探讨,而二元对立所导致的理论纷争也从来没有停止过。于润洋教授在其《现代西方音乐哲学导论》中,从哲学角度对这一问题进行过剖析。作为康德哲学中的两个概念,“自律”与“他律”分别代表着互为对立而又相互联系的两个方面。康德对“自律”定义为“从主体内在的道德观念中引申出道德原则”①[德]康德著《道德形而上学原理》,上海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86页。,而将“他律”定义为“从不依赖于主体意识的外在原因引申出道德原则”②同上。。
笔者认为,在音乐美育的话题中,音乐的“自律”与“他律”又可以有如下的引申含义:音乐“自律”可以指在音乐创作过程中,完全以作曲家个人创作意图和情感为基准进行创作;音乐“他律”则指在音乐创作过程中,以他人意识或目标为目的。若使用此种含义,则本文所说的“自律”音乐与“他律”音乐之间最大的区别就是创作过程中的情感表达源头何在。汉代《毛诗序》说:“情发于声,声成文谓之音。”波兰音乐理论家卓菲娅·丽萨也指出:“在(音乐的)欣赏过程中,逻辑因素让位于感情因素,居于次要地位。”可见在音乐创作过程中注入情感的重要性。在悠久的人类历史中,音乐始终具有影响道德、形成伦理的重要作用。所以,情感应该是音乐与道德的结合点。因此,“音乐是道德主体由‘他律’转向‘自律’的重要途径,音乐与道德的共同基础——情感是二者发生联系的重要中介”③王小琴著《音乐伦理学》,光明日报出版社2011年版,第11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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