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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租赁业“营改增”工作的现状及应对策略

2017-02-04陈亮

财经界·学术版 2016年24期
关键词:营改增应对策略

陈亮

摘要:建筑业营改增后,主要为建筑业提供租赁服务的建筑租赁业不但没有获得长足发展,相反其利润有随建筑业营改增进程的加快进一步下滑的趋势。文中较为详细地分析了这种现象产生的原因和目前建筑租赁业存在的一些主要问题,提出了一些积极应对策略,以期为营改增后建筑租赁业的发展壮大提供一些有益参考。

关键词:建筑租赁 营改增 应对策略

建筑租赁属于现代服务业中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该行业从2013年8月1日起已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在建筑业营改增前,建筑租赁业是否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建筑业成本、利润、现金流等基本没有影响,随着“营改增”试点工作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建筑业的全面推行,建筑租赁业作为建筑行业的服务提供商,其行业整体利润、现金流有随建筑业“营改增”深入推进进一步降低的趋势。这种状况的形成,一方面是由受我国建筑租赁业整体发展现状和存在问题的影响,另一方面也与建筑租赁业对建筑业的“营改增”要求未积极应对有关。

一、建筑租赁行业发展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一)建筑租赁行业发展现状

行业的从业者数量众多,但有实力、能规模经营的企业不足10%,大部分是中小型租赁企业和个体从业者。目前,我国没有一家主营为建筑租赁的企业是上市企业,世界租赁100强中也鲜有中国企业的身影。有影响力的大型建筑租赁企业少、行业健康发展缺少引领者,中小企业众多、又为租赁行业的无序和恶性竞争埋下了隐患。

(二)建筑租赁业存在的固有问题

1、租赁行业长期过度竞争、租赁价格呈现逐年走低的趋势

建筑业是充分竞争的行业,受建筑业发展影响的建筑租赁业也一样,目前很多总承包单位已开始推行租赁低价中标策略,许多建筑租赁企业为了获得订单,相互间不顾成本、低价竞标的现象俞演俞烈,租赁业获得合理的必要的利润变得越来越困难。

2、建筑租赁业小规模纳税人企业多、独立法人的一般纳税人企业少

目前,建筑行业的“营改增”工作刚刚开始,工程项目大多是2016年5月1日前已开工或已签订合同的老项目,增值税征收基本上都是选择征收率为3%的“简易征收”方式,由于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也无需抵扣,租赁行业中小规模纳税人申请变更为一般纳税人的动力不强,即使原先已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不少建安企业,为了降低税负、获得必要收益,其租赁业务板块也基本上选择按3%的“简易征收”方式开票纳税。

3、无充足的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建筑业长期不规范的低价竞争,使租赁企业获得的利润越来越少,亏损企业越来越多,不少亏损企业计提的设备折旧资金也长期被挤占,严重影响了租赁企业设备更新资金的投入。目前,很多租赁企业设备老旧、维修保养不到位、技术人员水平不高、拼设备的现象普遍存在,进一步增加了机械设备安全事故发生的概率、造成租赁企业不必要的额外支出,对企业的成本和更新改造资金的影响更是雪上加霜,企业急需更新设备的资金迟迟不能到位,企业无充足的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4、行业管理体制不完善,影响了租赁行业“营改增”的进程

我国建筑机械租赁业起步时间晚,相关的法律法规也不健全,无独立的全国性的租赁行业管理协会来指导租赁业的发展,租赁市场中不正当竞争还会在一定范围内长期存在。

以上几个固有问题的存在,必然会影响租赁业“营改增”的进程。

二、建筑租赁行业“营改增”发展现状

(一)“营改增”基础工作进展缓慢

由于历史体制的影响,我国大多数建筑租赁企业为服务于内部各土建项目的非法人企业,外部业务较少。为同一法人下的各土建项目提供租赁服务,不用开具增值税发票,因此很多企业对“营改增”工作重视不够,在对外采购过程中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意识不强,财务人员对“营改增”政策理解不透彻、对企业“营改增”工作指导不够。

(二)没有充分享受到“营改增”带来的政策红利

目前建筑租赁业服务的土建项目主要为2016年5月1日前开工或签订合同的老项目,增值税基本上选择3%的“简易征收”方式,很多企业近期也无大量新购大型设备、周转材料的计划,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不多,即使有些企业新购了设备、周材,目前大多都是用在老项目上,其进项税额实际上不能抵扣,大多数建筑租赁企业并没有享受到国家“营改增”带来的政策红利。

(三)企业盈利越来越少,现金流日益紧张

国内建筑行业经过多年的高速发展,建筑商品的供给已达到饱和状态,加上国家的降库存、抑需求的宏观调控政策,工程项目逐年减少,建筑租赁业的竞争进一步加剧,租赁价格也逐步走低,租赁企业的成本费用却一直居高不下,企业盈利越来越少。

另一方面,因租赁业资产更新少,采购取得的能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多,租赁业的税负逐步走高、现金流日益紧张已成为现实。

(四)建筑业“营改增”政策还有不少急待完善的地方

建筑业“营改增”在我国首次实施,试点初期,国家出台的“营改增”政策在实际运行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急需完善。比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中规定,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的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与此同时,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中又规定了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其用途发生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只要取得了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可在用途改变的次月按照固定资产的净值计算相应的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这两项规定,对建筑租赁业增值税减负是好事,但是,到目前为止,还未有具体的配套实施细则来指导租赁企业的具体业务操作。比如说,租赁企业在2016年5月1日后购买了一台塔吊,先用于实行“简易征收”的土建项目,按规定增值税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当第一个项目完工后,该塔吊即用于第二个土建项目,此土建项目按11%的税率缴纳增值税,塔吊的进项税额就可以按规定计算进行抵扣。这里存在一些问题,塔吊在购进时,其固定资产入账金额是否要扣出进项税额?如不扣出,进项税额是否要在规定时间进行认证,等等,都急待税务部门出台相应实施细则。

三、建筑租赁业在建筑业“营改增”试点期间的应对策略

(一)“营改增”试点前期,少购或不购资产

由于专用于简易计税项目的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在建筑业“营改增”试点前期,工程项目主要以老项目为主,建筑租赁企业应尽量少购置新设备和周转材料,若自有机械设备、周转材料不能满足工程项目所需,可以从外部市场上实行以租代购的管理模式,招标选择那些租赁价格低的小规模纳税人租赁企业、以适当降低企业税负。

(二)建筑业“营改增”试点中后期,适时推进租赁企业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核算抵扣工作

重点关注2016年5月1日后新承接的土建项目增值税的征管信息,对于土建单位按11%税率征收管理的新项目,租赁企业新购设备、周材等一律用于该类新项目、并要求供应商全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将新项目的租赁收入、成本等与老项目严格分开管理、分开核算,以便租赁企业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工作能够及时、顺利进行。

(三)充分运用增值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合理降低租赁业的税收负担

“营改增”试点初期,许多地方的国税部门对建筑租赁业实行了税收优惠政策,比如:H市国家税务机关核定B企业的租赁业务有这样的税收优惠核定“2015年8月25日之前购买的设备在2015年8月26日至2018年8月25日期间的出租业务,按简易征收核算管理”。建筑租赁业的税务主管人员应加强同国税主管部门的沟通,积极争取税收优惠核定,合理降低租赁服务业的税收负担。

(四)合理拆分租赁合同,适度降低租赁企业的税收负担

熟练掌握与租赁业相关行业的增值税税率、征收率,针对不同业务税率的不同,将租赁合同适当拆分为租赁、安拆、劳务合同分别签订和分开核算,以合理降低企业整体税负。实践中,建筑租赁业务也有“干租”和“湿租”的区别。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的“湿租”服务,包括人工在内均需缴纳17%的增值税,如果在签订合同时,将机械设备、周转材料、安拆人工的价格分开,分别签订租赁合同、安拆合同、人工分包合同,则租赁业务部分可以按17%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安拆服务、人工分包部分可以按6%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从而降低租赁企业的整体税负率,达到减税的目的。

(五)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和归集

采购过程中,应优先选择那些价格合理、能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一般纳税人为供应商,以取得足够的进项抵扣;对不能提供专用增值税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适当降低采购价格。同时,要制定奖惩机制激励所有员工努力做好发票的取得、收集、认证和抵扣工作。

(六)及时反映“营改增”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对建筑业“营改增”过程中遇到的与租赁业有关的具体实施问题,租赁企业应认真分析,积极提出相关处理措施,通过有关渠道,向国家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反映,以便国家尽快出台相应解决办法。

(七)加强内部管理,积极参与公司内、外部租赁市场的竞争

随着建筑业“营改增”工作的不断发展,按11%税率征收增值税的土建项目将会不断增多,土建项目为了降低税负,必然会要求租赁企业提供足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租赁企业应顺应建筑业“营改增”工作的发展进程要求,一方面积极主动地采取措施加大内部成本管理力度,加强增值税的核算抵扣工作,加快中、高端设备更新步伐,提高机械设备的劳动生产率,增强企业的盈利能力,合理降低企业税收负担;另一方面,适时成立独立的租赁法人企业,规范增值税的核算管理,积极参与公司内、外部租赁市场的竞争。

(八)加强租赁行业管理

行业协会既是其会员间相互交流的平台,又可作为与政府部门进行信息交流和沟通的渠道,为政府主管部门制定行业的相关政策和法规提供依据。建筑租赁业通过建立全国性的独立的行业协会,一方面制定完善本行业的行规行约标准,加强行业自律管理,鼓励公平竞争,减少租赁行业违法违规行为,维护行业共同利益;另一方面,行业协会可以组织人员对建筑租赁市场进行广泛调研,收集租赁市场的相关数据信息,对其中存在的问题,向政府主管部门提出可行性的意见和建议,以便政府相关部门制定针对性的有利于行业发展的政策法规。

四、结束语

随着建筑业“营改增”进程的深入,建筑租赁业的“营改增”工作也必将加快节奏,租赁企业必须顺应改革潮流,认真分析改革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问题,采取预案积极应对,将租赁业“营改增”的不利影响降低到最小的程度,引领租赁业的“营改增”工作在试点阶段平稳过渡。

参考文献:

[1]周银.浅析营改增对建筑租赁企业的影响及应对措施[J].时代金融,2013

[2]刘颖婷.营改增对有形动产租赁企业的影响及应对[J].课程教育研究,2013

[3]葛鑫鑫.营改增对对建筑施工企业的影响及应对措施[J].山西农经,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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