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货车超限超载入刑必要性和罪名选择
2017-02-01江旻哲
山西青年 2017年13期
关键词:公路
江旻哲
南京理工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江苏 南京 210094
浅析货车超限超载入刑必要性和罪名选择
江旻哲*
南京理工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江苏 南京 210094
前日两会召开之际,一位代表再次建议“货车超限超载入刑”,而据科学数据调查显示,此违法行为危害性巨大,入刑似乎顺理成章。在本文中,作者将通过对法律条文和现实执法情况的探究来论证超限超载行为入刑的必要性,选择合适的罪名并就法条的具体内容提出方案。
谦抑性;危险驾驶罪;货车超限超载
3月9日,一位全国人大代表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将建议人大修改《刑法》133条之一“危险驾驶罪”,把“货车超限超载”也定为成立本罪的行为方式之一。而在此前,“货车超限超载入刑”的呼声也持续了很久。
根据2016年人大交通安全执法检查报告显示:2006年至2015年,在货车肇事的重特大交通事故中,因货车超限超载引发的约占60%。近年来,我国发生的一系列群死群伤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也大多与货车超限超载运输有关。另有研究表明,货车超载对车本身有很大伤害,行驶时速为50公里的货车,货车超限超载率达到100%时,制动距离和危险系数增加80%。至于对公路和桥梁,当车辆货车超限超载率30%时,公路养护费用要增加200%。
单纯从公众呼声和科学研究的方面来看,“货车超限超载入刑”已经是板上钉钉。但刑法的“谦抑性”要求我们不能冒然的将违法行为上升为犯罪。在本文中,作者将通过对法律条文和现实执法情况的探究来论证超限超载行为入刑的必要性,选择合适的罪名并就法条的具体内容提出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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