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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会慈善好声音

2017-01-30整理羽佳

至爱 2017年4期
关键词:受托人自闭症信托

整理|羽佳

两会慈善好声音

整理|羽佳

关于落实《慈善法》,加强三类信息平台的建设和监管的建议

王名 全国政协委员、清华大学公益

慈善研究院院长、NGO研究所所长

2016年3月全国人大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以下简称“《慈善法》”)于2016年9月1日正式施行。《慈善法》对慈善组织和政府相关部门提出了全面公开各类慈善信息的刚性要求,为此明确规定要建立健全三类信息平台,即国务院民政部门统一建立的信息平台,国务院民政部门统一指定的信息平台,慈善组织自建网站。三类信息平台的建设和监管不仅是政府的职能,也是《慈善法》赋予社会的重要使命。为此提出如下政策建议:

1.建立健全三类信息平台建设和监管的统一协调机制。

2.加强三类信息平台的数据标准化建设,为慈善大数据打好基础。

3.明确以指定信息平台为重心,将部分监管职能委托代行。

4.激活慈善大数据,发挥社会监督和行业监督作用。

自闭症患儿康复费用纳入医保

李彬 全国政协委员、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协副主席

自闭症康复是一个长期甚至是终身的训练和治疗过程,家长们承受着经济、精神、经历三方面的巨大压力,急需社会各界的关注和支持。

建议提高救助标准,加大救助力度,对自闭症7—9岁的儿童的康复费用纳入医保范围。对自闭症患者家庭实行精准帮扶,取消自闭症患者的年龄限制,政府按月补贴一定数额的生活补助。除此之外,希望有爱心人士成立爱心基金。同时,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一些非营利性的康复训练机构。

尽快启动慈善信托税收政策制定

翟美卿 全国政协委员、

香江集团总裁、香江控股董事长

为尽快优化慈善信托发展的相关政策,进一步优化慈善信托积极作用,反哺慈善事业,推动慈善信托焕发盎然生机,翟美卿提出了以下四点建议:

一是加快对慈善信托的税收鼓励制度建设。要培育慈善信托顺利发展的土壤,税收鼓励制度不可缺位,建议尽快启动慈善信托的税收政策制定,由中央统一制定,地方负责执行。

二是扫除慈善组织作为慈善信托受托人的落地障碍。建议央行积极参与到慈善信托的制度统筹上来,建立促进《慈善法》落地的银行专用账户开立规则,同时银监会给予专门的业务指引,允许慈善组织开设专用于慈善信托的银行账户。

三是鼓励信托公司与慈善组织间的多样化合作。除现有的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慈善组织作为执行方的模式以外,还可以鼓励构成“双受托人”模式。通过设立双受托人,信托公司与慈善组织实现专业化分工、相互促进。

四是鼓励慈善信托在法律体系内的大胆创新。如鼓励受托人(信托公司、基金会)以集合信托的形式由更多小额捐赠人发起慈善信托;鼓励慈善信托与家族信托的结合,开展综合的家族财富管理业务,使高净值人群财富得到合理的保护并应用于公益慈善领域。

在污水、垃圾处理等领域免征增值税

全国工商联

2015年6月12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下称“78号文”)。该文规定,污水垃圾处理、再生水和污泥处理劳务,自2015年7月1日起征收增值税。污水、垃圾及污泥处理劳务在缴税后返还70%,即需要缴纳30%的增值税;再生水产品缴税后返还50%,即需要缴纳50%的增值税。

而在78号文实施前,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污水处理费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97号)规定,对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委托自来水厂(公司)随水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免征增值税。

从实际运行情况来看,78号文不但没有减少税负,实际增加了环保企业的税负负担。此外,延迟退税造成环保企业流动资金数额增加,导致了融资数额及相应资金成本提高,运营成本增加。

提案建议:对污水、垃圾、危废、医废、污泥处理等免征增值税或增加返还比例;对即征即退的增值税免征所得税;区别对待营改增实施前投产项目和实施后投产项目;对应税负的增加,启动调价或补贴机制,用以抵扣税收政策调整对环保企业的影响。建议出台退税细则,解决延迟退税的问题,并规范、明确企业办理退税应提交的材料。

利用人工智能解决走失儿童问题

李彦宏 全国政协委员,百度公司创始人、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

近年来,人工智能和大数据技术不断完善,应用日趋成熟,有望进一步促进儿童走失案件的侦破。一方面,人脸识别能够提升图像侦查效率,尽早锁定失踪儿童或涉案人员;另一方面,人脸识别能够实现海量人脸数据的跨年龄比对,帮助侦破儿童走失积案。

为此,建议国务院办公厅牵头,协调公安部、民政部等“反对拐卖妇女儿童行动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的重要组成单位,统筹企业和社会力量,利用人脸识别等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技术,进一步提升儿童走失案件的侦破效率与破案率。具体建议包括:建立适用于搜寻走失儿童的人脸识别模型;建立覆盖全国的走失儿童数据库;将人脸识别技术与治安、交通监控系统相结合。

儿童监护失职应追家长刑责

政协委员联名提案

由民盟中央常委、全国政协委员李铀牵头,13名四川籍政协委员联名递交提案《关于未成年人监护失职(疏忽)行为“入刑”的建议》,呼吁未成年人监护失职入刑。

提案建议在刑法第四章增设“儿童监护疏忽罪”,设立相应的入罪条件和适用刑罚。其中,根据不同情况给予不同的刑罚。比如,因为疏忽,让未成年子女处于危险或可能出现危险的情况,没有造成伤害的,处以训诫、罚款、行政拘留等;但如果造成未成年子女重伤或死亡的,则以过失致人死亡或过失致人重伤处罚。

提案建议:对疏忽的监护人,不仅有法律上的强制惩罚,比如强制参加亲职教育、参与社会服务等,还包括经济上的惩处,购买服务,用于未成年人的监护教育。此外,还建议设立替代性监护制度。一旦失职监护人被科以刑罚,鼓励发展社会组织或民间组织,承担未成年人的保护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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