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构高校诊所式法律服务与法律援助的嵌入模式
2017-01-30王文亮
山西青年 2017年12期
王文亮
宁波大学法学院,浙江 宁波 315211
试构高校诊所式法律服务与法律援助的嵌入模式
王文亮
宁波大学法学院,浙江 宁波 315211
法律诊所的实践教学功能和社会功能决定了法律诊所对内和对外的双向实施路径。我国在引入这种实践性教学方式后,经过不断的探索,已经初具特色,但也暴露出诸多问题,面临着继续发展的瓶颈。法律赋权理论为法律诊所的可持续性发展提供了学理支撑,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了诊所式法律服务与法律援助的嵌入模式。这种嵌入模式为法律诊所的可持续性发展提供了新思路。
法律诊所;法律援助;法律赋权;嵌入模式
一、法律诊所的发展及实施路径
(一)法律诊所的发展
法律诊所最早的雏形是十九世纪末美国实践性法律教育模式,谓之“法律诊疗室”。[1]到了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在福特基金会的支持下,迅速发展、成熟。法律诊所的最初价值定位就是给予法科学生更多的实践机会,并在实践中培养创新法律思维,形成法律职业能力,塑造法律人所应有的社会正义感和责任感。这样的价值初衷使得法律诊所在发展定位上经历了由高校法科生实践教育机构和学生社团组织的两位一体结合到高校法科生实践教育机构、学生社团组织和公益法律援助机构三位一体的结合。与此相对应,按照侧重点不同形成了“内向型法律诊所”和“外向型法律诊所”。我国从2000年引入这种实践教学模式,现如今法科院校开设法律诊所已为普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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