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税立法目标的选择
2017-01-28彭立峰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
消费导刊 2017年17期
关键词:财政收入
彭立峰 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
房产税立法目标的选择
彭立峰 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
房产税法被公认具有增加财政收入、调控住房市场和调节贫富差距的三重目标,但是受我国现有经济社会条件的约束,这三重目标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均难以实现。我国房产税立法与其选择这些难以企及的目标,不如务实地以此为契机优化我国税法结构、合理配置税收立法权和完善税收立法程序,促进我国税法的全面完善。
房产税 授权立法 立法程序
房产税[1]被公认具有收入功能、调控功能和调节功能,从这一角度而言,我国房产税立法目标的可能选择有三:增加地方财政收入、调控住房市场和调节贫富差距。
一、增加地方财政收入
伴随着“营改增”的全面实施和土地出让金的逐步下降,我国很多地方政府财政压力加剧,迫切需要开辟新的财源,房产税成为可能的选择。
部分学者选择将大幅度增加地方财政收入作为我国房产税立法的首要目标[2],其主要理由包括:第一,作为“受益税”的房产税,其税收负担与地方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联系密切,且因其税源较稳定,既不可移动且难以藏匿,又较少受到经济周期的影响,其收入持续、可靠,天然地适合作为组织地方财政收入的地方税种。[3]第二,当地方政府想大幅度提高自己的收入时,只要居民对住房的需求缺乏弹性,房产税对地方政府的吸引力就远远超过一次性收费。[4]第三,房产税是发达国家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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