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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构行政诉讼的审理对象
——从行政诉讼目的角度

2017-01-28金薇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

消费导刊 2017年17期
关键词:主体

金薇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

重构行政诉讼的审理对象
——从行政诉讼目的角度

金薇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

行政诉讼审理对象论是行政诉讼法学的一个基础性范畴,它不仅关系着行政诉讼理论的构建,影响着行政诉讼制度的设计,而且指引着行政诉讼实践。对审理对象问题进行详细深入地研究,对行政诉讼理论体系的完善,以及行政诉讼实践的发展都有重要意义。行政诉讼审理对象作为行政诉讼构造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行政诉讼目的的一个重要手段,其确定必须符合实现行政诉讼目的的要求。我国立法关于行政诉讼的审理对象规定得并不明确,实践中经历了从审理原告行为的合法性,到原告行为与被告行为一起审查,再到审理被告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发展过程。我国《行政诉讼法》将行政诉讼目的确定为保障司法权、监督行政权与保护相对人合法权益。在这样的目的指引下,我国行政诉讼的审理对象确定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整个诉讼程序都围绕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展开。这样确定审理对象有着深刻的社会背景,也基本符合当时行政诉讼目的的要求。但是,我国行政诉讼制度具有解决行政争议、监督行政权和保护相对人合法权益的目的。其中,解决行政争议是基础性目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引起的争议只是各种行政争议中的一部分。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为审理对象能很好地监督行政主体依法行政,达到保护相对人合法权益的目的,却并不能很好地解决各种行政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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