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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法因果关系的要素分析

2017-01-27孔卓然

法制博览 2017年18期
关键词:道德性考量因果关系

孔卓然

中国石化管道储运有限公司,江苏 徐州 221000



侵权法因果关系的要素分析

孔卓然

中国石化管道储运有限公司,江苏 徐州 221000

本文通过侵权法因果关系系统中事实因果关系与法律因果关系这一基本结构,将因果关系系统中的要素分为事实性要素和法律性要素进行分析。

侵权法因果关系;事实性要素;法律性要素

不管是因果关系成立的问题还是因果关系影响程度的问题,都穿插有事实和法律的双重考量,可以说事实与法律层次的因果关系结构是因果关系系统的根本结构,也是理解因果关系系统的基本方法。

一、事实性要素

事实性要素是因果关系中必不可少的客观前提,主要包括因果关系认定所必须的客观情况,如行为、损害结果以及二者的联系。联系、行为和结果都是客观的,所以本文将他们统称为事实性要素。行为和损害结果是预先给定的,不存在任何主观性与不确定性。而联系必须通过逻辑进行推导,并且由于人们认识客观世界的能力有限,以现有能力不能百分之百的肯定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存在,所以介于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联系实质上是一种可能性。但是可能性并不代表主观性,可能性的来源并非人们主观臆断而是综合客观情况基础上的判断,所以可能性是客观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

(一)前提事实

前提事实是事实性因素的基础,可能性必须由前提事实推导得出。一般认为前提事实包括行为和损害结果,由于因果关系系统结构的要求,损害结果还可以进一步分为第一次损害结果和后续损害结果。

(二)可能性

“从原因到效果的过渡是从可能性到现实性,再到必然性的自身扬弃过程”,“相对的必然性只能从实在的可能性中推演出来”。同时,这种可能性又必须以数学性数据表现出来才能被一般人群察知。所以联系的可能性主要表现为复杂因果关系中界定“原因”的作用比率以及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引起损害结果的数学概率。

二、法律性要素

依据因果关系客观性,凡是可以引起结果发生的因素均为原因,这就是侵权法中的事实原因,但是事实因果关系是一个无限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循环,这种情况下,我们必须借助价值判断来截断因果关系的锁链,所有的以价值判断为基础的意志表现,即本文中的法律性要素。法律性因素是一个庞大的系统,也是现代因果关系理论研究的重心所在,因此对法律因果关系研究的理论可谓汗牛充栋,近因说和相当因果关系说就是其中最有影响力的两种理论。但是由于学说的庞杂,所以本文不以学说史上的这些学说为检讨重点,而只提取其中的关键性要素。

(一)法律的主观完满性理解

为了使法律活动不会因对事实认识的不足而丧失可行性和权威性,法律需要设计出某些规则和程序,有意识的将“不完满”的客观事实确认为完满,并基于此开展后续的法律活动,因果关系系统中的法律性要素就是对人们对客观事实的主观完满性理解的法律确认。

(二)纯粹的法律考量

认为法律因果关系就是纯粹的法律考量的观点当然有失偏颇,但是纯粹的法律考量在法律因果关系中的地位是不言而喻的,可以说,因果关系的生命在于法律考量。法律的考量“是基于便利(convenience)、公共政策以及粗略的正义感情,法律恣意地不再追溯一系列事件至某一特定点以外。这种判断并非逻辑,而是实际的策略应用。”无论是相当因果关系说或近因说,“学说和实务均日渐强调法律政策在两说中扮演之角色。两说均为被告规范责任限制之问题,而非事实上因果律之问题”。

不管是理性人的要求还是实质增加损害的考量,都是法律性要素典型的组成部分,是纯粹的法律考量。笔者将因果关系系统的法律性要素中的纯粹法律考量分为两部分:

1.公共政策和法规目的考察

根据德国法理论,法规目的考察的要义在于将法律保护之目的优先于事实上之因果关系,即“损害之发生,虽具有相当因果关系,但在法规目的之外者,仍不得请求赔偿,德国联邦法院即采此见解”。法规目的的考察是典型的纯粹的法律考量。

2.理性人主观认识的认定

笔者认为,道德性判断本身不同于可预见性判断而不能被纳入因果关系的体系之中,理由如下:(a)将道德性判断纳入因果关系系统之中会产生一种心理倾向,“会错误的把因果关系的全部意义等同于在边缘案件中所要求助的那些道德和社会因素”,使裁判者深受道德概念的束缚,而忽视因果关系的客观基础,将因果关系变为纯粹的法律上的恣意。(b)将道德性判断纳入因果关系与因果关系系统功能不符,因果关系系统的功能在于截断因果关系的锁链,是一种被动的限定,而非积极的扩张,这使得责任在有限的范围内存在,可预见规则正是这种功能的体现。道德性规则则与之恰好相反,它引入“过错”等主观因素,其要义并不在于把因果关系限定在可以接受的范围内,而是利用道德性规则对因果关系主动的推定,这显然与因果关系系统的旨趣相违背。当然,道德性规则对责任的认定有其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这项规则不应存在于因果关系系统之中,而应属于侵权法的另一个构成要件——过错要素的范畴。

[1]黑格尔.小逻辑[M].贺麟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0:316.

[2]张新宝.中国侵权行为法[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122-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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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2095-4379-(2017)18-0259-01

孔卓然,硕士研究生,中国石化管道储运有限公司法律事务处,企业法律顾问,研究方向:企业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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