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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冤假错案成因及杜绝对策

2017-01-27翟帅乐王霄雯

法制博览 2017年21期

翟帅乐 王霄雯

河南师范大学,河南 新乡 453007



论我国冤假错案成因及杜绝对策

翟帅乐 王霄雯

河南师范大学,河南 新乡 453007

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发展过程中,冤假错案的发生率逐年降低,这说明我国的依法治国方针已逐渐在实践中落实。然而这并非意味着没有冤假错案的发生,由于一些办案人员的认识能力不够以及案件本身的复杂性导致司法领域内的冤案错案,使得人民的利益无法得到保障。所以,我们必须要重视证据的突出作用,它对维护法律权威,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有着不可替代的功能。本文旨在通过对典型案例的分析,进而剖析冤假错案的形成原因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对策。

冤假错案;原因;措施

一、典型案例简介

1998年2月,位于商丘市柘城县赵楼村的赵作亮到公安机关报案,称其叔父赵振晌已失踪4个多月,怀疑被同村赵作海杀害,随即公安机关开展了相关调查。第二年5月,赵楼村发现一具高度腐烂的无名尸体,无法查明尸源,公安机关遂把赵作海作为重大嫌疑人于以刑拘。2002年10月,商丘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赵作海犯故意杀人罪向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02年12月,商丘市中院一审判决赵作海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3年2月,河南省高级法院裁定核准商丘中院上述判决。2010年4月,所谓的被害人赵振晌出现在赵楼村,同年5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宣布撤销其当年对赵作海案的刑事裁定和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赵作海案的刑事判决,赵作海被无罪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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