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赞赏的缴税问题探究
——“罗某事件”背后的法律空缺
2017-01-27张晓轩
法制博览 2017年21期
张晓轩
黑龙江大学,黑龙江 哈尔滨 150080
微信赞赏的缴税问题探究
——“罗某事件”背后的法律空缺
张晓轩
黑龙江大学,黑龙江 哈尔滨 150080
作为互联网的新兴事物,赞赏一方面具有强大的生命力,在短时间内蔓延至文字阅读、影音视听、聊天社交类等各类网络平台;另一方面,法律的滞后性又让它暂时处于无人管的状态。“罗某事件”的背后,有诸多问题引起我们的思考。笔者主要通过“罗某事件”,从微信赞赏该不该缴税谁来代扣代缴两个方面探究微信赞赏的缴税问题。
微信赞赏;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
一、微信赞赏该不该缴税?谁来代扣代缴?
在微信将读者的赞赏行为定义为“赠与”的前提下分析,缴税问题需要根据公众账号的类型具体讨论:
(一)个人类型公众号取得打赏收入
个人类型公众号取得打赏收入,根据公众号的服务对象分为两种情况:
1.服务于开通者个人
目前我国法律尚未开征赠与税,个人赠与的钱款也并不在《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的十一个税目中,所以依据目前现有的规定,如果是个人自行开通并运营的个人类型公众号获得赞赏钱款,就属于自然人之间的赠予行为,受赠人暂无缴税依据,自然也无需缴纳税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网络红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第三条也印证了这一点。但是,现在有不少个人已积累了庞大的订阅量或粉丝群,其发布一篇文章时常会在极短的时间内获取高额赞赏金。例如网红罗某凤近日透露其新发布的文章在近四天内累积获取了二十余万元的赞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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