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儿童犯罪处理之困境
2017-01-27闫庆凯
法制博览 2017年21期
闫庆凯
黑龙江大学法学院,黑龙江 哈尔滨 150000
论儿童犯罪处理之困境
闫庆凯
黑龙江大学法学院,黑龙江 哈尔滨 150000
近年来少年犯罪的比率不断提高,特别是14周岁以下儿童的犯罪比例不断攀升,对于这部分犯罪儿童如何处理,我国刑法没有明确的规定,这给司法实践造成了困境,其他国家的做法值得我们借鉴。
儿童犯罪;保护处分;细化程序
一、儿童概念
我国没有关于儿童的具体概念,刑法第17条规定已满16周岁,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应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不满14周岁,为无刑事责任能力人,不负刑事责任。从而可推出儿童的年龄上限为14周岁,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1983年(关于目前办理拐卖人口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简答)可以认定儿童年龄的下限为6周岁。因此可以认定6—14周岁为儿童。
二、我国儿童犯罪的现状及反应出的问题
(一)现状
2013年重庆10岁女孩在电梯内对素不相识的1岁男童李某进行殴打,之后女孩将李某带到25楼自己家中继续进行殴打,将其带到阳台玩耍时,从阳台坠落造成重伤。由于该女孩不满14周岁,属于完全无刑事责任年龄,不负刑事责任,公安机关不予立案侦查。此外还有,2015年湖南邵阳3名少年(其中最大的只有13岁)为了谋取钱财,将50多岁的女教师杀害,被送往工读学校上学。这样的处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维护,也不利于预防犯罪。
(二)反应出的问题
1.缺乏专门的少年法律体系,由于立法的缺失导致司法实践中无法可依,对许多案件无法做出有效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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