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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胎儿的民事法律地位
——兼议《民法总则》有关胎儿权益之规定

2017-01-27梁馨文

法制博览 2017年21期
关键词:法律

梁馨文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湖北 武汉 430073



浅析胎儿的民事法律地位
——兼议《民法总则》有关胎儿权益之规定

梁馨文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湖北 武汉 430073

胎儿是人类生命的必经形式,但未经出生,法律并不赋予其“自然人”资格,这也直接导致了胎儿权益保护在某种程度上的缺失。在医疗手段发展、生物技术进步的当下,对胎儿的法律保护问题变得更为复杂。明晰胎儿的法律地位,确认胎儿的权利范围,对于应对新条件下自然人请求胎儿时期的权益保护法律问题大有裨益。

胎儿;法律地位;胎儿权益

探究胎儿是否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首先应当明确何为“胎儿”。我国法律并未对“胎儿”予以明确的界定,部分学者对于胎儿的定义或多或少受到医学与生物学概念的影响。笔者认为,将医学与生物学中的概念套用至法律体系中难免存在瑕疵。这样的界定无疑是将生命的孕育过程人为割裂开来,而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变化的法律事实可能发生在生命孕育过程中的任何一个时间点,若将生命孕育的任何一个阶段排除在“胎儿”的定义之外,则有可能导致同一条生命因法律事实发生的时间不同而影响应有权益的获得与否,这显然与法追求的价值相悖。若要对胎儿进行法律上的界定,笔者认为,胎儿应当为受精卵形成之后,出生之前,处于母体之中并且正在孕育的生命体。将生命孕育的各个阶段在法律上一视同仁,笔者以为更能切合包含在错综复杂的社会现象中的伦理情感和正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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