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合同解除的效力
2017-01-27刘昶
法制博览 2017年21期
关键词:效果
刘 昶
河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河南 新乡 453007
试论合同解除的效力
刘 昶
河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河南 新乡 453007
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效果一直是国内外民法学家所争论的热点话题,对解除性质的认识不同,也就自然会导致最后产生的法律后果不同。本文试以合同法第97条的规定为立足点,并结合国内外的主流学说,从解释论的角度来论述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效力,尝试讨论在中国的立法体系下,合同解除性质的应该如何解释更为合适。
折中说;恢复原状义务
一、合同解除效果的不同学说
合同解除产生何种效果,在国内外立法上素有争论,总体来说可以分为直接效果说、间接效果说、折中说等。(1)直接效果说。根据该说主张,合同解除会导致合同溯及既往的消灭,没有履行的不再履行,已经履行的可以要求返还。对于恢复原状的义务,如果认可物权行为的无因性,物权的变动不受其原因行为效力的影响,就是一种债法上的不当得利返还。如果不承认物权行为,则是一种物权返还请求权。由于合同已经解除,根据一些学者的观点,其损害赔偿应该类似于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情形,是一种信赖利益的赔偿,也有个别学者主张赔偿的范围仍应该是履行利益。该说是我国民法学者所主张的通说,但是正如合同法第98条所规定的那样,合同解除不影响相关的权利清算条款,如若按照直接效果说的观点合同自始无效,于解释论角度,不具有绝对的说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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