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不可罚的事后行为”看我国自洗钱成罪问题
2017-01-27陈梦婷
法制博览 2017年21期
陈梦婷
哈尔滨工业大学法学院,黑龙江 哈尔滨 150000
从“不可罚的事后行为”看我国自洗钱成罪问题
陈梦婷
哈尔滨工业大学法学院,黑龙江 哈尔滨 150000
对于上游犯罪的本犯的洗钱问题,是由上游犯罪一罪论处还是同上游犯罪进行数罪并罚,我国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司法解释也未做出指导。因此对于自洗钱行为的成罪问题,在学界理论争议颇大。本文从“不可罚的事后行为”的适用问题上进行论述,并提出自己的观点,以期对我国洗钱罪的发展有所裨益。
自洗钱;不可罚的事后行为;洗钱罪主体
一、自洗钱行为单独成罪评价理论争议
对上游犯罪主体能否构成洗钱罪主体,我国在刑法第191条洗钱罪的规定中并未做出明确规定,司法解释也未做出指导。又由于洗钱罪脱胎于传统的赃物犯罪,一般认为赃物犯罪的上游犯罪的本犯不能成为赃物罪的主体,因此关于洗钱罪主体是否包含上游犯罪主体的理论争议颇大,主要分为“肯定论”和“否定论”。
“肯定论”认为洗钱罪的犯罪主体包括上游犯罪的本犯,对于既犯上游犯罪又犯洗钱罪的罪犯应数罪并罚。而“否定论”的学者认为,洗钱罪的主体若为上游犯罪的本犯,后罪被前罪吸收,应仅以上游犯罪一罪论处。其中,“否定论”为我国刑法学界多数学者所主张。坚持“否定论”的学者认为上游犯罪的本犯之所以不能构成洗钱罪的犯罪主体,是因为犯罪分子实施上游犯罪后必然要对其犯罪所得和收益进行清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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