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财产保护的法律探讨
2017-01-27陈林
法制博览 2017年21期
关键词:法律
陈 林
甘肃政法学院民商经济法学院,甘肃 兰州 730070
虚拟财产保护的法律探讨
陈 林
甘肃政法学院民商经济法学院,甘肃 兰州 730070
2017年3月15日国务院颁布了《民法总则》,该法第127条:“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将虚拟财产保护上升到法律层面,弥补了我国虚拟财产保护问题上的法律空白,提升保护力度。
民法总则;虚拟财产;法律保护
截至2016年年底,我国的网民规模达7.31亿,网络时代促使我们关注虚拟财产。“虚拟财产”表现为具有财产性价值以电磁数据形式存在于网络空间的财物。
一、虚拟财产的属性
(一)虚拟财产的价值性
虚拟财产具有财物的财物性和独立性将其界定其为财物尚无争议,争议的是其法律属性和保护方式。虚拟财产由现实生活中人类劳动和财富的转化而来,以电磁记录为载体的数字化的体现。
(二)虚拟财产的虚拟性
虚拟性是网络虚拟财产最根本的特征,也是其与普通财产的区别之所在。网络虚拟财产是虚拟的存在于网络中,实际为一组电磁数据,不同于有体和形的物品。
(三)虚拟财产的合法性
虚拟财产具有合法性,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属于在法律规定允许的范围内。《民法总则》提出对虚拟财产的保护和目前的立法趋势决定虚拟财产的外延会不断增加。二是取得虚拟财产要符合法律规定。
(四)虚拟财产的可转让性
可转让性是财产的基本属性之一,通过转让实现交换价值。虚拟财产的虚拟性,导致其转让的方式不同于普通财产。……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