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南昌市经开区离婚判决实例分析《反家暴法》立法完善
2017-01-27黄笑天
法制博览 2017年21期
黄笑天
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江西 南昌 330032
以南昌市经开区离婚判决实例分析《反家暴法》立法完善
黄笑天
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江西 南昌 330032
笔者在北大法宝网中搜集南昌市昌北经开区的婚姻诉讼裁判书,所能阅览的仅为2013-2016年,一共58篇(其中2013年5篇,2014年18篇,2015年27篇,2016年8篇)。在这58份裁判书中,感情不和导致婚姻破裂的为32例(疑心重、好逸恶劳、婚事不和谐、感情冷淡)等,明确因无法忍受家暴离婚的为15例,因家庭成员疾病而不承担义务的有5例,另外还有仅为经济财产纠纷5例(遗嘱1、抚养费3、财产分割1),还有1起探望权纠纷。
离婚判决;反家暴法
其中,较为有意思的现象是,篇幅较长的裁判书中,因家暴离婚诉讼的占很大比例。这说明,原告在提起离婚诉讼陈述理由时,对于家暴这种行为实在是无法忍受和痛苦。故笔者希望能在离婚诉讼中对于家暴行为进行限制以及对被家暴一方保护进行浅显讨论。
一、典型实例反映出《反家暴法》缺陷
(一)2015年10月9日原告程某某诉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程某某诉称,其与被告婚后感情由各种因素导致感情破裂,连怀孕期间都遭受殴打。后分居,并请求法院判令双方离婚,并放弃分割共有财产。
但是,经开区法院认为:“夫妻关系的建立与维系是以感情为基础的,原告程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系自由恋爱结婚,可见双方的婚姻感情基础是好的,不应草率决定婚姻大事。从有利于维护婚姻家庭和谐稳定、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角度来慎视婚姻问题,双方还是能够和好共同生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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