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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占用应急车道的民事法律责任研究

2017-01-27

南都学坛 2017年4期
关键词:因果关系受害人车道

苏 海 淼

(河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社会科学部,河南 南阳 473001)



违法占用应急车道的民事法律责任研究

苏 海 淼

(河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社会科学部,河南 南阳 473001)

一、违法占用应急车道造成的危害

尽管占用应急车道的人认为自己的行为不会造成严重的后果,但从实践来看,违法占用应急车道的后果却并非当事人认为的那么简单,往往不是给社会公共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重要损失,就是给个人的生命财产造成损失,较为常见且突出的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一是延误消防队员的消防工作。火灾或者一些意外事件发生之后,最珍贵的莫过于时间,消防车辆需要争分夺秒地赶往现场。其他车辆随意占用应急车道的行为使消防车无法及时到达出事地点,不仅造成了财产损失的进一步扩大,甚至会使困在火灾或者其他意外事件的人员因为时间的流逝而更加危险。正如交警部门指出的,占用应急车道会加剧道路拥堵,在紧急情况下还可能延误抢险时机,造成严重后果。这种情形不仅会给他人的生命财产造成危险,也会给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威胁。二是延误救护车的急救工作。救护车是患者遭受急病、伤害时最大的希望。一些车辆占用应急车道的行为严重妨碍了医生的急救工作,造成了严重的后果,此类案例不胜枚举。三是导致车祸的发生。占用应急车道的行为危及的不仅是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同时也会危及自己的生命安全。在公路上随意超车十分危险,即使是利用应急车道超车也可能使自己的车不受控制或者使后方车辆躲闪不及,由此导致交通事故。

二、违法占用应急车道的民事责任分析

(一)条件说

条件说认为,只要某一种行为对于损害结果之发生起重要作用,那么该行为就是该损害结果的法律上的原因。依条件说,如后果之产生是由互相交织的多个原因共同联合产生,则每个原因均为组成因果关系之原因,且每个原因具有相同的价值。若以条件说分析前述情形,受害人“先前遭遇险情”与“行为人违法占用应急车道导致救助延误”均为损害结果发生的原因,二者都是造成受害人死亡等价的原因。这种学说肯定了问题提出中的因果关系的存在,但其缺陷在于构成损害结果的原因范围过于广泛,因为导致占用应急车道的原因只属于这一因果链条上的一环,因此这种学说对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各种因素的轻重不加区分,造成事实不公。

(二)必然因果关系说

必然因果关系说认为所谓的因果关系是指客观现象之间的一种必然联系。简言之,即在一定条件下某一现象必然会导致某一结果的出现,两种现象之间存在的这种客观的必然联系,就是因果关系。以必然因果关系说分析前述情形,侵占应急车道造成交通堵塞与受害人死亡之间其实没有内在的、本质的联系,对受害人死亡也不起决定性作用,对受害人的死亡只是提供了一种可能性,加大了其死亡的可能性,并不是说没有侵占应急车道的行为受害人就一定不会死亡。也就是说,占用应急车道仅为受害人死亡的条件之一,其与受害人的死亡之间不存在必然的引起和被引起的联系,因此,二者间的因果关系并不成立。然而仔细斟酌,上述分析看似不无道理,但却明显与事实不符,因为正常情况下,受害人有可能会因为得到及时的救助而生还,这样来看侵占应急车道导致救助延误与受害人死亡之间难说是一种偶然性。

(三)相当因果关系说

由上可见,条件说失之过宽,而必然因果关系说又过于严格,正是因此,有学者提出了相当因果关系说,依照相当因果关系说,仅凭两种现象间引起和被引起的关系并不能确认因果关系的存在,只有在有同一条件可发生同种结果时该条件才为该结果发生之原因,此时方能认定有因果关系存在。也就是说,行为人增加了受害人既存状态的危险,或行为人使他人暴露于与原本危险不相同的危险状态,该行为方构成结果发生的相当性原因。所以,仅有事实因果关系而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不能认定行为与损害间存在因果关系。也就是说占用应急车道导致受害人由于得不到及时救助而死亡,而且受害人的死亡不是特殊情况,侵占人能够预见或者应当能够预见受害人死亡时才符合事实上以及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这在现实情形中基本很难证明侵占应急车道是受害人死亡的充足原因,所以很难做出“侵占应急车道的行为导致受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时应对后者的死亡承担侵权责任”的认定。

综上,笔者以为,由于占用应急车道已经违反了法律,影响了公共利益,有必要让其承担法律责任,以起到警示效果,在这个意义上,占用应急车道本身已经构成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因此只需满足事实上有因果关系即可认为占用应急车道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也就是说,在判断占用应急车道是否应负赔偿责任时,只需假设如果没有侵占应急车道,受害人是否可以及时获得救助而不会死亡,如果不会死亡那么侵占应急车道的行为与受害人死亡就具备了因果关系。此时,判断的关键就在于受害人是否会因为得到及时救助而生还,这就有赖于医生做出专业判断,这在现实中也是比较客观且容易实现的。同时,如果受害人能够因为及时救助而生还,那么侵占应急车道就应该承担侵权责任;反之,如果即使受害人得到及时救助也不能生还,那么侵占应急车道与受害人死亡之间就不具有因果关系,前者就不必承担侵权责任。

三、违法占用应急车道应采取的措施

(一)细化相关法律规定

如前所述,我国虽然有关于占用应急车道的相关规定,但相关立法过于笼统,欠缺可操作性。事实上,国外很多国家对应急车道的使用都做了明确的规定,如英国《高速公路法案》规定,应急车道可供车辆在紧急情况下停车,紧急情况是指车辆发生故障或事故,除了在应急车道停车外没有其他选择,紧急情况不包括上厕所、使用移动电话、进食等。又如日本《道路交通法》明确指出,应急车道可供车辆在紧急情况下停车或车辆救援时使用,但严禁在应急车道上修车。笔者认为上述立法值得借鉴。为此,笔者认为我国法律应明确界定应急车道的概念和功能,并对何种情形可以使用应急车道,何种情形不能使用应急车道做出具体的规定,既方便执法,也方便人们守法。

(二)加大行政处罚力度

如前所述,尽管我国法律明令禁止占用应急车道,但实践中相关的情况却屡禁不止,之所以如此,一方面是因为人们法治观念淡薄;另一方面也因现有行政处罚力度过轻,使得相关公众的违法成本较低。对此,曾有人大代表建议对占用应急车道进行“累进处罚”,如一次占道记6分,罚3000元,三次非法占道终身禁驾。 对该建议提出的加大处罚力度,笔者深以为同。

(三)通过民事责任的分配来对人们进行引导

占用应急车道不仅破坏交通秩序,更有可能给他人造成严重的损害。从事实层面来看,占用应急车道与损害结果之间可能不具有必然的因果关系,但从法律调整社会关系以及治理占用应急车道这一顽疾的需要来看,有必要让占用人承担民事责任,通过增加违法成本的方式来引导人们重视违法占用应急车道的行为。但正如前文所言,这一责任的认定应遵循相当因果关系理论,只有占用行为和损害后果间存在相当因果关系时,方能认定其责任。

最后,值得强调的是,法律作为调整社会关系的一种手段,其有解决问题的一面,但也并非万能,因此,占用应急车道是一个综合性的社会问题,需要社会各方面的配合,进行综合的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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