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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商标先用权之在先使用

2017-01-27贺煜

法制博览 2017年17期
关键词:制度

贺 煜

南京理工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江苏 南京 210094



论商标先用权之在先使用

贺 煜

南京理工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江苏 南京 210094

在先使用,在时间界限上应为注册申请日和注册人使用日之前,在使用界限上应为实际使用、连续使用和善意使用。同时在先使用还受一定影响力的商标、原使用范围和附加适当区别标识的限制。立法层面应对在先使用的标准作出进一步明确,从而完善我国的商标法律制度。

在先;使用;限制

一、在先使用之“在先”的界定

确定商标使用人是否依《商标法》第59条第3款的规定享有商标先用权,其前提是确定商标使用人是否构成对争议商标的在先使用,其关键在于确定在先使用的时间界限。从法条的规定来看,涉及到两个时间点:其一,“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这一时间点;其二,“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这一时间点。

对于第一个时间点标准,目前学界仍有不同的看法:第一种观点认为,应以商标注册申请日作为确定在先使用的时间界限。第二种观点认为,商标自初审公告之日起为公众所知悉,因此应以初步公告的时间确定在先使用的时间。第三种观点认为,商标自核准注册之日起生效,因此在先使用的参照标准是商标被核准注册之日。

笔者比较认同第一种观点,我国采取的是先申请原则,注册申请日对商标注册人是否能够被授予商标权至关重要。从申请注册之日到初审公告之日中间有九个月的时间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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