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刑、假释程序中检察机关监督权的局限与完善
2017-08-02苏奕帆
法制博览 2017年17期
苏奕帆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天津 300380
减刑、假释程序中检察机关监督权的局限与完善
苏奕帆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天津 300380
近年来,“假立功减刑”现象屡禁不止,与之附随的是公众对减刑、假释制度以及司法的公平性和阳光化的极大质疑。减刑、假释制度有利于对罪犯的教育、感化和挽救,其制度的优越性和行刑的社会化、文明化为世界各国所认可。但是,优越的制度为何引发公众的唏嘘呢?究其原因,还是因为程序的不完善。基于此,2014年4月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专门就减刑、假释案件的提请机关,公示、审理的期限,审判程序中参与人的范围等方面予以明确,力求从程序上保障减刑、假释案件公正审理。然而,徒法不足以自行,该程序的基本框架虽已建立,但规定是否细化和明确,仍需实践考证。本文针对C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中检察机关监督阶段的具体运作,就我国减刑、假释案件监督阶段程序的适用现状进行了客观的总结和分析,并提出了完善减刑、假释程序中检察机关监督权的建议,以期对我国程序法的完善和司法公正有所裨益。
减刑程序;假释程序;完善程序
一、导论
近年来,随着人权、法治理念在中国的兴起,尤其是执政高层的大力推动,程序法治也日益成为法治中国的一个重要关键词,并取得了长足的进步。无论是静态的程序立法,还是动态的法律适用,程序正义理念正得到前所未有的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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