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藏族古代盗窃罪法制
2017-08-02卢翔宇
法制博览 2017年17期
关键词:法律
卢翔宇
西藏民族大学法学院,陕西 咸阳 712000
浅谈藏族古代盗窃罪法制
卢翔宇
西藏民族大学法学院,陕西 咸阳 712000
本文对藏族自松赞干布至清朝的盗窃法制研究,发现其主要特色在于:以有区别的财产刑为主刑,藏传佛教思想色彩浓厚,官方法深受部落法影响,地方缺少杰出的法律人才进行立法。这对于当今依法治藏能产生一定启示:适当增加财产刑刑度,引导藏传佛教依法协助司法工作,统一西藏法治工作,加强对西藏的法治人才输送。
法治西藏;盗窃罪;藏族古代法;财产刑
一、西藏古代盗窃罪立法情况
吐蕃王朝开始制定成文法。元朝开始管辖西藏;清朝中央政府主导了西藏的法制工作。
(一)吐蕃和唃厮啰时期
1.吐蕃时期
调整财产关系的成文法始于松赞干布时期。他根据佛教的十善法戒制定了十恶戒律、做人净规十六条,后又将佛教戒律法律化,制定了国法二十条。之后,吐蕃进入律令制时代,广泛开展立法工作,制定“三律”①。
吐蕃由此确定惩治盗窃罪的原则:以财产刑为主刑;以被害人的身份地位区别确定赔偿额。如盗窃三宝之物,罚赔百倍于赃值的财产;盗窃赞普财物,为80倍;盗窃庶民财物,仅8倍。原因是确立藏传佛教为国教,使不平等合法化,保护政教特权;西藏社会生产力实现较大发展,财富增多,为财产刑提供了物质基础;劳动力较少,且需要武力统一,不能过多适用肉刑与自由刑;唐朝文明发达,成为吐蕃统治者的重要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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