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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油管道环境侵权法律风险防控分析

2017-01-27孔卓然

法制博览 2017年17期
关键词:噪音环境污染原油

孔卓然

中国石化管道储运有限公司,江苏 徐州 221000



原油管道环境侵权法律风险防控分析

孔卓然

中国石化管道储运有限公司,江苏 徐州 221000

本文旨在通过对原油管道环境侵权法律风险的种类进行识别,对法律环境进行分析,提出防控法律风险的最佳建议。

原油管道;环境侵权;风险防控

原油管道工程属廊道式工程,点多线长,且一般高压加热运行,因此在管道运营与建设过程中,管道企业极易因管道原油及配套设施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或被他人侵害民事权益,触发环境侵权责任。

一、管道企业环境侵权法律风险识别

原油在输送过程中,因蒸发或泄漏易造成对环境的污染;在对原油进行加热、加压过程中,也会产生一定的烟尘、废气及噪音,对环境造成不利影响,侵害他人民事权益,详言之。

第一,原油泄漏环境污染。腐蚀、外力损伤、管道憋压及打孔盗油是造成管道原油泄漏的主要原因。近年来,因地质灾害、地震、洪水等不可抗力在成管道原油泄漏也石油发生。原油渗漏会严重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具体说。

一是,原油可污染土壤和地下水源,造成土壤盐碱化、毒化,导致土壤破坏和废毁,甚至其有毒物能通过农作物进入食物链系统。

二是,原油泄漏污染地表淡水,不但会造成地表水中水产死亡,而且可能进一步污染水源,危害侵害他人健康。

三是,海底管道原油泄漏污染海洋,降低海洋的自净能力造成海洋生物死亡以及一定范围的海水、海滩和海底污染。

四是,管道企业输送的某些油品硫化氢含量较高,如天津处输送的兰帕斯凝析油,一旦发生泄漏,将会引起泄漏点周围人群硫化氢中毒。

第二,原油蒸发污染。原油尤其是进口原油具有易蒸发的特性,油气蒸发不但会引发火灾及爆炸事故,而且油气挥发物与其它有害气体被太阳紫外线照射后,发生物理化学反应,生成光化学烟雾,产生致癌物和温室效应。在石油储运过程中,油气蒸发主要发生在储油罐收发油作业中的呼吸损耗。

第三,加热设备烟尘环境污染。加热设备烟尘环境污染由输油站加热设备(热媒炉、加热炉、锅炉等)在燃烧过程中产生。烟尘包括煤、重油等在燃烧过程中产生的烟气、尘粒,废气主要包括氮氧化物、硫及碳氧化物等。

第四,站场设备噪音污染。站场设备噪音污染主要是由电机、输油泵、空压机等机械设备在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噪音造成。据有关部门实地检测,某管道企业某输油站两台输油泵机组在运行过程中,其电机房内噪音达90dB,距此约百米处的职工住宅楼即可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

第五,管道施工产生噪音、扬尘等污染。管道施工企业铺设管道过程中,可能产生施工机械噪音超过法法规要求标准,造成噪音污染,对施工地点周边人员生产生活造成影响。管道施工企业在管沟开挖过程中,可能产生扬尘超法律法规规定标准,造成大气污染。

二、管道企业环境侵权法律环境分析

在我国当前环境侵权法律环境之下,管道企业环境侵权发案集中在原油泄漏环境污染侵权有其必然性,进言之。

第一,针对管道企业的打孔盗油犯罪依然猖獗,打孔盗油极易引发原油泄漏并造成环境污染。同时,我国《管道保护法》第四十条规定了管道企业及时治理污染的责任,《侵权责任法》第六十八条规定了管道企业遭受第三人侵权导致环境污染后先行赔付的不真正连带责任,且现实中,管道企业基本上无法追偿第三人原因造成污染的先行治理、先行赔付费用。在此法律环境之下,管道企业实际上承担起了所有因自身原因和第三人原因导致原油泄漏的环境侵权责任。因此管道企业环境侵权发案比较集中。

第二,《侵权责任法》规定环境侵权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且污染方承担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同时,一旦原油泄露,由于原油和油花极易被察觉,因此管道企业对环境侵权事实基本上无反驳余地。不过在其他环境侵权场合下,由于污染损害行为和损害结果不易察觉和界定,有关证据不宜采集,因此经检索最高法院裁判文书公示网,当前管道企业其他环境侵权被索赔成功的情况较少。

三、管道企业环境侵权法律风险防控建议

第一,管道企业应当积极践行企业社会责任,承担污染先行治理和先行赔付责任,及时化解纠纷。强化管道工程建设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确保有关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应办尽办。

第二,建议管道企业加强环境保护管理,完善企业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制度、操作规程、管道巡护制度和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如在管道运营过程中发生污染事故,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防止污染的扩大,清理污染,并依法向相关部门报告。

第三,建议管道企业积极研究环境侵权制度、公益诉讼制度。强化企业内部法律管理,做好环境侵权法律风险的识别和应对工作,做好环境法律风险的排查和预警。

第四,建议国家建立陆地原油泄漏环境污染赔偿保险和基金制度,将法律风险控制在管道企业可以接受的范围之内。

第五,建议管道企业为海底原油管道购买油污险,加强管道完整性管理,对海底管道采取特殊保护措施。

第六,建议管道企业着力构建良好的环境保护外部关系,建立畅通的民意表达渠道,主动接受国家有关环境监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强化环境保护信息公开。

[1]中国石化法律部.石化法治文丛[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104.12.

[2]杨立新.侵权责任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

D

A

2095-4379-(2017)17-0234-01

孔卓然(1988-),男,江苏徐州人,硕士研究生,中国石化管道储运有限公司法律事务处,企业法律顾问,研究方向:企业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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