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间接代理制度的现状及其完善
2017-01-27黄华刚
法制博览 2017年17期
黄华刚
广西师范大学法学院/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广西 桂林 541004
浅谈我国间接代理制度的现状及其完善
黄华刚
广西师范大学法学院/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广西 桂林 541004
在当前商业活动中,部分商业活动不需以本人名义进行商业活动,催生了间接代理制度。作为间接代理的行纪制度在我国《合同法》中已有规定,但在委托合同中又规定了隐名代理和被代理人身份不公开的代理,这使得我国间接代理制度在理论和实践上存在冲突。本文立足我国立法缺陷,论述间接代理制度立法理论基础并提出完善建议。
间接代理;隐名代理;行纪制度
一、问题的提出
间接代理制度在我国立法上体现在《合同法》中的行纪制度与被代理人身份不公开制度上,但目前的立法现状,使得两种不同的代理制度并存于同一法律部门之中,导致我国代理制度在理论上和实践中出现矛盾。
理论上,《合同法》第402条、第403条承认了隐名代理的效力。隐名代理的承认一定程度上突破了《民法通则》中对代理限制为显名主义的原则,不可避免的造成我国的代理制度在理论上的混乱。实践中,行纪制度作为大陆法系国家特有的最接近间接代理的一项制度,一直以来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委托人、行纪人之间的委托合同,行纪人、第三人之间的交易合同是行纪法律关系中两个重要的部分。由于在行纪中存在两个独立的合同,行纪人不将合同转让给委托人,委托人则不能直接对第三人主张履行合同的权利,第三人也不能直接向委托人提出权利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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