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表见代理在票据行为中的适用
2017-01-27姜诗云
法制博览 2017年17期
姜诗云
江南大学,江苏 无锡 214122
试论表见代理在票据行为中的适用
姜诗云
江南大学,江苏 无锡 214122
对于代理行为,民法中明确规定了无权代理、越权代理以及表见代理,但是在票据法中则只规定了前两种代理类型,对于表见代理并没有作出规定。笔者认为在日常的民商事交易活动中,实际情况纷繁复杂,票据中的表见代理也是十分常见的。因此出于实践以及理论的考量,笔者认为我国的票据法应当引入表见代理的有关规定,一来可以解决实际问题,二来对于完善票据法的体系内容也是十分重要的。
表见代理;票据伪造;权利外观;票据责任
一、现行票据法关于票据代理的有关规定
(一)票据行为的无权代理
票据行为中的无权代理是指票据行为人在没有被授予票据代理权的情况下,以代理人的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票据行为。票据法规定:“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应当由签章人承担票据责任”,据以此,票据行为成立无权代理应具备以下三个必要条件,首先无权代理的行为首先要符合票据代理的形式要件,其次票据代理人没有代理权限,最后该无权代理的票据行为要是没有瑕疵的,比如如果代理人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则他就无法承担票据责任。归纳一下即为票据本身没有瑕疵并且代理人也没有瑕疵。成立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也是明确规定的,即应当由签章人自己承担票据责任。
(二)票据行为的越权代理……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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