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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专利无效审查决定提起行政诉讼期限的探讨

2017-01-27王芸

法制博览 2017年17期

王 芸

四川力久律师事务所,四川 成都 610041



针对专利无效审查决定提起行政诉讼期限的探讨

王 芸

四川力久律师事务所,四川 成都 610041

本文旨在探讨专利无效宣告决定作出后,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的准确计算方法。这个看似非常简单的一个程序问题,但是司法实践中却有完全不同的认定方法,笔者希望通过此文,引起知识产权界对该问题的关注,并借专利法第四次修改的契机,对此问题予以明确,以期司法实践中统一适用标准。

行政诉讼;起诉期限;推定;知识产权;无效宣告

一、关于专利行政诉讼起诉期限的规定

(一)《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的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该条第三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参照规章。

(二)《专利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三款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邮寄的各种文件,自文件发出之日起满15日,推定为当事人收到文件之日。

(四)《专利审查指南》第五部分第六章2.3.1规定“通过邮寄、直接送交和电子方式送达的通知和决定,自发文日起满十五日推定为当事人收到通知和决定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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