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指认现场与现场勘查
2017-01-27常德志
法制博览 2017年17期
常德志
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重庆 400000
论指认现场与现场勘查
常德志
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重庆 400000
现实的案件侦办过程中,侦查人员往往存在一些办案程序的错误,笔者结合现场勘查中的痕迹物证的证据价值,针对现实中存在着的指认现场早于现场勘查的情况,进行一定的探讨与分析。
指认现场;现场勘查;痕迹物证;证据证明力
指认现场,是指侦查人员为了案情需要,更好的掌握嫌疑人作案过程,印证嫌疑人供述的真实可靠性,根据嫌疑人的供述情况,将嫌疑人带至案发现场进行现场指认。通常而言,指认现场发生于锁定嫌疑人之后。而在刑事案件中,现场勘查是指是侦查人员利用科学技术手段,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等进行勘验、检查的一种侦查活动,主要是为了发现、固定、提取与犯罪有关的痕迹、物证及其他信息,进行现场调查访问,制作和存储现场信息资料,重建犯罪过程,判断案件性质,确定侦查方向和范围,锁定嫌疑人,为侦查破案、刑事诉讼提供线索和证据。
显然,通常情况下,指认现场发生于现场勘查之后,两者似乎并没有交集。然而,在某些案件中,嫌疑人自首或者嫌疑人作案过程中被抓现行的,侦查人员为了更好的了解案情,通常会及时的进行现场指认,因而有可能会发生指认现场与现场勘查同时进行的情况,更有甚者的是现场指认甚至早于现场勘查。
表面而言,进行了指认现场,侦查人员能够更好的了解案情,使现场勘查人员能更好的了解嫌疑人的作案方式、现场的进出口、现场活动轨迹以及现场物品的翻动情况,从而能够更快更好的发现、固定、提取作案人遗留的痕迹物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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