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过《洞穴奇案》谈法律与民意
2017-01-27杨镇楠
法制博览 2017年17期
关键词:法律
杨镇楠
江南大学,江苏 无锡 214122
透过《洞穴奇案》谈法律与民意
杨镇楠
江南大学,江苏 无锡 214122
萨伯所著《洞穴奇案》是对富勒提出的假想公案的判决合集,用一个简单的案件引导出对法律与道德、正义、人情等重要问题的探讨。在第五个观点“以常识来判断”中汉迪法官陈述了司法与民意的关系,笔者也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发现民意与司法之间的矛盾,因此笔者借汉迪法官陈词来谈谈对法律与民意的一些薄见。
法律;民意;司法活动
一、案件与观点概览
富勒在20世纪中叶提出了一个假想公案①,描述的是五位探险者被困于洞穴之中,弹尽粮绝,在咨询专业人士后发现仍需十余天才可获救,但身体却难以继续支撑。在一人提议下,掷骰决定牺牲一人作为其他人之食物,以支撑其他人继续生存。被救后,获救者被起诉犯有谋杀罪,引起一片哗然。
汉迪法官对此提出应以常识进行判断,不可忽视民意的重要作用。据调查,大约九成人认为应该宽恕被告或者给予象征性惩罚后释放,公众之态度显而易见,汉迪法官认为法院判决应与公众观点保持足够和合理的一致性。笔者对此不予认可。
二、所谓民意
民意一词,早已提出,在《庄子·说剑》中提到“中和民意以安四乡”,苏轼也在《徐州贺河平表》中写道“虽官守有限,不获趋外庭以称觴,而民意所同,亦能抒下情而作讼”,根据《新华词典》解释,民意就是人民群众的共同的、普遍的思想或意愿。
笔者认为,所谓民意,顾名思义,应是民之意,而非民众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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