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大诰立法文化之初探
2017-01-27陈泽锋
法制博览 2017年17期
陈泽锋
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天津 300387
明大诰立法文化之初探
陈泽锋
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天津 300387
明《大诰》文多冗长,重复杂乱,虽其出于树立善恶、训诫臣民的目的颁行天下,但实际上成为了朱倡导明刑弼教思想的产物。朱元璋亲自编纂的《大诰》,使法外法更加合理化,这在立法历史的舞台上也是十分罕见的。相比封建时期的正式立法规定,在实际的运用过程中体现出一种更高的法律效力,并将明朝的重典政策推向极端。本文从《明大诰》的立法背景及制定入手,初步对《明大诰》的立法思想、立法结构及立法效力进行初步探究。
明大诰;重点用刑;法外法
一、明大诰的立法背景及制定
洪武十八年,钦定带有刑事特别法性质的明《大诰》。作为与《大明律》同时推行的《大明诰》,其意在用来弥补规范中对于惩治犯罪的不足,进而巩固封建专制。明《大诰》沿袭西周“诰”之形式,“采集官民过犯”的典型案例,条例合计二百三十六条。其中从内容上来讲,与其说是特别法,不如说是对臣民行为规范处罚对定的汇纂。朱元璋在颁布之初,还着重强调户户必有一本,使明《大诰》以特别发的形式出现,又更加直接的高处于同时期的法律。从本质上来看,明《大诰》实际上已经成为朱元璋镇压犯罪行为,维护自身皇权的有力武器。
二、立法思想
(一)治国首在治吏
(二)趋民从教
所谓趋民从教就是朱元璋要求自己的臣民严格遵守封建的纲常伦理。朱元璋虽然强调教化人民的重要性,但他所讲的教化和他所推崇的儒家思想已经背道而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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