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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新媒体时代下服刑人员通信自由权的保护

2017-01-27杜洪洲

法制博览 2017年17期
关键词:监督法律

杜洪洲

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天津 300387



论新媒体时代下服刑人员通信自由权的保护

杜洪洲

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天津 300387

伴随着信息化的浪潮席卷全球,新媒体时代已经来临。互联网思维的普及一定程度上颠覆了人们对于传统意义上通信和通讯的认知,给公民的通信自由注入了新的内涵。又因为服刑人员的人群特殊性,其因违反了法律,人身自由受到了剥夺,故而该人群本应受到保护的通信自由权因客观条件的限制出现了诸多的问题。笔者希望在明晰现状,分析问题的基础上,提出解决之策。

通信自由权;服刑人员;监狱法

一、新媒体时代下通信自由权的界定

(一)通信自由权的内涵

我国宪法第40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所谓通信自由,它是指通过信件、电报、电话、传真等其他通信手段传达通信秘密,而免受来自国家权力侵犯的自由。而随着资讯日新月异,新媒体时代的到来,通讯手段也发生着飞快的变化,微信、微博、MSN等即时通讯软件应运而生,因此,仅用列举的办法难以穷尽。故而我们只有从通信自由的目的上加以定义,即该项自由的目的是特定的相互通信的人有权不对第三者透露所传送的资料或意见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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