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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制度必要性分析

2017-01-27李芳敏

法制博览 2017年17期
关键词:效率监督制度

李芳敏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北有限公司,湖北 襄樊 441000



我国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制度必要性分析

李芳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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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我国新民事诉讼法对我国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制度的内容进行了部分修改,将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事由和撤销仲裁裁决事由合并。理论界和实务界对我国不予执行制仲裁裁决度废存等问题争议颇多。本文将从理论上分析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制度,从其定义和特征入手,进而去详细分析其必要性,以完整把握我国仲裁裁决不予执行制度。

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仲裁的性质;司法监督

从哲学上来说,任何事物都不是绝对的,仲裁裁决作为一个对事物判断的产物,就有不公正错误的可能性,孟德斯鸠指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适用权力一直到有界限的地方才终止。”所以,权力需要被监督。从仲裁本身的性质和相关制度来看,仲裁本身的民间性质和追求效率的价值取向也内在的体现了司法干预的必要性,以确保仲裁之规范和合法合理公平正义。从历史分析的角度来看,仲裁制度作为一种和诉讼不同的纠纷解决模式,从国际上看经历了三个阶段:司法绝对不干预仲裁,司法绝对干预仲裁,司法有限干预仲裁,我国现在立法处于对仲裁的有限干预阶段。而以何种方式进行司法干预?《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做出了详细的规定并将法院与仲裁的关系分为协助(Assistance)与监督(Supervision)两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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