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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模仿讽刺作品的合理使用
——以谷某某自制视频为例

2017-01-27蒲秋璇

法制博览 2017年17期
关键词:制度

蒲秋璇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湖北 武汉 430000



浅析模仿讽刺作品的合理使用
——以谷某某自制视频为例

蒲秋璇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湖北 武汉 430000

本文将聚焦谷某某自制视频,通过该案例分析模仿讽刺作品的合理使用条件,并结合我国目前现状,讨论实践中出现的问题。

模仿讽刺作品;合理使用;著作权

“我是谷某某,今天要说一个XXX的故事!”最近,一名来自台湾的男生重新对电影情节进行解构,将其剪辑为短视频,配上独有的台湾腔,以诙谐幽默的解说赢得了广大粉丝的喜爱,成为微博上炙手可热的新晋“网红”。到目前为止,谷某某的“几分钟看电影”系列播放量已有几千万,但同时其引发的著作权问题也引起了讨论。本文将以谷某某自制视频为例,探讨谷某某自制视频此类模仿讽刺作品是否属于侵权行为及其是否适用合理利用制度,并结合我国目前的现状,讨论实践中此类作品的合理使用可能存在的问题。

一、模仿讽刺作品的侵权认定

(一)模仿讽刺作品含义

“模仿讽刺”这一概念最先是由王迁教授提出,该词源自英文“PARODY”,其原意是“对作品具有特色的风格加以模仿,以达到滑稽或嘲讽的效果”。在著作权法中,模仿讽刺作品是指“对知名作品进行转换型使用,以达到对原作进行讽刺、嘲弄、批判或评论的目的,而不是仅仅借用原作引起人们对新作的注意”。

从该定义我们可以看出来,模仿讽刺作品的目的是对原作所进行的讽刺和批判,因此利用原作对原作以外的对象进行嘲弄并不属于模仿讽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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