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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欧少数人权利的司法保护
——以萨米人为例

2017-01-27张华飞

法制博览 2017年15期

张华飞

中南民族大学法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3



北欧少数人权利的司法保护
——以萨米人为例

张华飞

中南民族大学法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3

1953年世界上第一个区域性的国际人权保护条约《欧洲人权公约》生效,它规定集体保障和施行《世界人权宣言》中所规定的某些权利及基本自由。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公约》的影响越来越大,真正成为了欧洲的人权宪章。基于《公约》所建立起来的地区性人权保障体系与其他地区相比也是最久、最先进和最有效的。本文将以萨米人为对象,去研究北欧少数人权利的司法保护现状,同我国的相关制度比较,指出我国少数民族类似的权利在司法救济方面的不足,认识到宪法性权利的司法保护对于我国人权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少数人;少数民族;萨米人;文化权利;司法保护

一、少数人与少数人权利

(一)少数人的定义

何为少数人?少数人在国际法上并没有明确的定义。在各个公约中只有保护少数人权利的条款及内容,但是并没有对少数人的范围进行界定,对少数人这个概念本身进行阐释。那么要定义少数人,首先要搞清楚少数概念相关的术语“土著民”“少数民族”与“少数人”。

土著民:关于土著民的定义主要源自于两个国际文件。科沃报告是联合国在土著民权利保护方面的重要里程碑。这份报告就土著民作了如下定义:“土著社群(communities)、人民(peoples)和民族(nations)是指那些在其领土上发展起来的与先前被侵占和被殖民的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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