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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数民族地区刑事和解实施的制约因素实证研究

2017-06-06肖庚奇代钦夫吴镠祺

法制博览 2017年15期
关键词:犯罪人项目组被告人

肖庚奇 代钦夫 辛 磊 刘 琪 吴镠祺

西南民族大学法学院,四川 成都 610225



少数民族地区刑事和解实施的制约因素实证研究

四川省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项目研究成果,获该项目资金支持;感谢西南民族大学法学院常良老师在本项目研究中对成员的悉心指导和批评指正。

肖庚奇 代钦夫 辛 磊 刘 琪 吴镠祺

西南民族大学法学院,四川 成都 610225

2012年《刑事诉讼法》明确将刑事和解制度纳入刑事案件诉讼程序法当中,成为一种新的、独立的诉讼程序,对于维护社会稳定、缓和社会矛盾起到了相当的积极效果。但由于我国东中西部经济发展状况差异较大,刑事和解通常需要支付高额的赔偿金,导致西部民族地区刑事和解制度的运行的状况远不如沿海经济发达地区。

刑事和解;民族地区法律文化;法经济学分析

2012年《刑事诉讼法》明确将刑事和解、刑事调解纳入刑事案件诉讼程序法当中,成为一种新的、独立的诉讼程序。在维稳、完善犯罪被害人补偿制度方面起到了显著效果,但由于我国东中西部经济发展状况差异极大,尤其在西部民族地区,由于多种因素的影响,刑事和解制度运行的状况远不如经济发达地区。为探索制约刑事和解制度实施的原因,项目组对部分经济欠发达的西部民族地区(以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为例)法院、检察院进行了实地调研,走访了办案的法官、检察官,对当地民众和其它经济状况相类似的城市地区民众进行了相当数量的问卷调查,取得了一定的数据和案例。

据项目组掌握的内容来看,法官、检察官对于刑事和解概念本身的外延与内涵存在较大差异,但总体而言,办理刑事案件的法官、检察官以及律师均对刑事和解有所了解和研究。

从诉讼法理论层面来讲,刑事和解及刑事调解并非相同的概念,前者是指被告人与公诉机关之间达成的自行和解,没有第三人参与。而刑事调解,则往往指在法院、检察院做居间调解人的情形下,被告人与犯罪被害人达成谅解协议,检察机关据此做出不起诉决定或减刑建议,法院据此做出从轻、减轻刑事处罚的判决的司法行为①。众所周知,从严谨的理性逻辑中抽象出的概念虽然存在差异,但在司法实践中,刑事和解与刑事调解却并非如此泾渭分明②。因此,我国的法官、检察官以及律师们大多情况下并不严格区分刑事和解与刑事调解也就情有可原。为尊重客观的调研成果,项目组在本报告中不区分刑事和解与刑事调解,将法官、检察官心中具有稳定社会秩序功能的调解、和解制度统称为刑事和解③。

项目组在调研前拟定的方案中,原准备以调查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对刑事和解实施的制约为核心问题,但随着调研的逐步进行,项目组逐渐了解到,风俗习惯对刑事和解实施的制约,至少在白族自治区是不存在的,反而制约该制度实施运行的,为西部地区经济相对落后的因素。

大理白族自治州位于云南省西部,是滇西地区政治、经济、文化、交通的中心,在云南省西部少数民族聚居区中属于经济发展状况相对良好的地区,但相比较于西部经济发达地区(如成都)、东部地区、中部地区等依然有极大的差距。因此,在大理地区展开调研,取得的数据具有西部民族地区(或称经济欠发达地区)的代表性。以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及大理市人民法院法官为例。刑事庭的法官大多都有接触刑事和解案件的经验,在办案过程中,也逐步形成一条虽不成文但被广泛适用的刑事和解案件处罚标准。正如前文所述,从事审判工作的法官,往往并不严格区分刑事和解与刑事调解,大理州各级法院的法官也是如此。大理州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的无期、死刑案件中,也不乏蕴含和解思想结案的案件。以该法院掌握的标准,在无其他法定从轻、减轻情节的故意杀人案件中,被告人如果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谅解协议,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时,不判处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在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案件中,如果被告人能够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10万元及以上,法官将在无期徒刑以下的刑罚中进行自由裁量。虽然上述赔偿金额在当今社会并不是一个天价数字,但在以第一、第三产业为经济支柱的大理州,贫困的被告人还是难以支付的,正如该院法官所言:“有时候,被告人宁愿选择放弃自由甚至生命,也不远选择花钱,因为这里太穷了。”固然,贫困的原因多种多样,分析贫困所产生的原因也不是本文的目的,但从实际执行的情况来看,贫困原因却是在很大程度上制约着该地区“重罪和解”的实施。

与中级人民法院不同,大理市人民检察院与大理市人民法院接触较多的轻罪刑事和解案件,办案人员对刑事和解也有相当的研究,在其检务工作中,也进行了工作总结并制作了相应的工作报告。项目组对大理市人民检察院进行走访后了解到,除上述经济因素外,无具体的操作规范、缺乏具体法律支撑,检务工作随意性大、工作量大,制度资源本土化的困境都制约着刑事和解在该地区的实施。大理市人民法院审理的一审刑事案件中,刑事和解案件在自诉的故意伤害案件以及交通肇事案件中有较多的运用。根据上一年度的刑事案件数量统计,移送大理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刑事案件240余件,其中通过刑事和解决定不起诉的案件总数为40余起,占案件总数的15%左右。在至一人死亡的交通肇事案件中,如果被告人赔偿的能够达到80万-90万元(含保险公司支付的保险金),检察院将据此作出不起诉决定。在70%-80%的故意伤害致人轻伤、重伤的案件中,如果被告人能够积极赔偿损失,支付医疗费用,法院将在原责任刑的基础上,减10%的刑作为宣告刑。经济损失赔偿并非刑事和解的唯一因素,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大小也是重要的参考因素。只是,在大理州近年来发生的刑事案件中,除常见的交通肇事以外,由宅基地、相邻权纠纷引发的伤害犯罪、聚众斗殴犯罪占了绝大部分,大多属于激情犯罪,被告人主观恶性并不深,因此才考虑对其进不起诉决定,或宣告免于刑事处罚。在主观恶性较深的惯犯盗窃、抢劫等案件中,检察机关与法院通常不适用刑事和解。

另一方面,项目组对于当地民众就刑事和解问题展开了一些问卷调查,公民在对刑事和解制度不甚了解的情况下,项目组于问卷上简要介绍了刑事和解的概念,以死刑和解、轻罪和解为例。公民对一项制度是否从法感觉上接受之,是立法的重要根据,刑事和解制度亦不例外。因此对于刑事和解制度法感情的调查,是项目组进行问卷调查中的另一项重要内容,从公民“法感情”的角度,亦可初步分析刑事和解制度在经济欠发达地区全面推广的可行性与制约性。

轻罪和解(狭义刑事和解)的接受程度调查:

表一 公民对于轻罪和解的接受状况数量统计

注:轻罪和解的有关问题设立于项目组所用调查问卷的问题6、8,从公民对于刑事和解所需支出的经济赔偿损失数额大小包括在其中。低额损害赔偿含“等于犯罪所造成的损害”、“可以低于犯罪所造成的损害”。

上表数据可以看出,针对刑期在3年以下的轻罪案件,如常见的交通肇事、轻微伤害、轻微财产犯罪等,大多数公民尚能接受刑事和解,但其接受的条件为犯罪人必须给予高于其所受损害的经济赔偿。在不能接受或持中立态度的人中,通过项目组成员的初步询问,得知其理由主要为:有罪必罚、赔偿是理所应当,但不能原谅“犯罪分子”。其中的缘由又涉及公民刑罚意识等,项目组在此不展开理论分析。但从大数据来看,公民在轻微刑事犯罪的刑事和解方面尚属基本能够接受,换言之,在上述经济欠发达地区开展狭义的刑事和解是存在社会基础的,并不违背公民的“法感情”。

重罪和解(广义刑事和解)的接受程度调查:

表二 公民对于重罪和解的接受状况数量统计

注:重罪和解的有关问题设立于项目组所用调查问卷的问题7、9,从公民对于刑事和解所需支出的经济赔偿损失数额大小包括在其中。低额损害赔偿含“等于犯罪所造成的损害”、“可以低于犯罪所造成的损害”。

对于重罪和解,如死刑和解、长期徒刑减刑的和解中,公民对刑事和解的接受程度成截然相反的态度。项目组在问卷中所设立的情景为对死刑犯的谅解。“杀人偿命”的观念在现代社会中依旧存在,因此公民大多不愿原谅犯罪人。在持中立态度的群众中,大多数公民又倾向于不原谅犯罪人,其普遍认为重罪行为是不可被原谅的。另外,在假定其接受和解,并要求犯罪人予以赔偿的情境中。超过90%的公民认为犯罪人所给予的经济赔偿必须远远高于被害人一方所遭受的损害。在此方面,重罪和解与轻罪和解相同。

结论:项目组通过实地调研后分析认为,在少数民族地区,制约刑事和解实施的主要原因有两个方面。在民众的法制观念方面,犯罪作为侵害社会、危及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严重违法行为,民众大多是“眼里容不得沙子”的,制裁犯罪分子的呼声较高。虽然超过80%的公民能够接受轻罪刑事和解,但其所要求的仍然是严惩犯罪人,要求经济赔偿损失高于自身所受到损害。概括来说,在刑事和解制度方面,公民的基本态度为,不了解、但不能原谅犯罪人,就算免其自由,也要在经济方面严惩。

另一方面,即使犯罪人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但其所应当支付的高额经济补偿金往往会使犯罪人的家庭负担不起,而经济补偿在大多情况下又是刑事和解实施的充要条件,因而经济欠发达,是制约刑事和解在少数民族地区实施的重要因素。

[ 注 释 ]

①刑事和解与其他类似法律概念的区别.陈瑞华.刑事诉讼的私力合作模式——刑事和解在中国的兴起[J].中国法学,2006.5.

②于志刚.论刑事和解视野中的犯罪客体价值——对误入歧途的刑事和解制度的批判[J].现代法学,2009(1).

③向朝阳,马静化.刑事和解的价值构造及中国模式的构建[J].中国法学,2003(6).

肖庚奇(1995-),西南民族大学法学院,学生;代钦夫(1996-),西南民族大学法学院,学生;辛磊(1997-),西南民族大学法学院,学生;刘琪(1993-),西南民族大学法学院,学生;吴镠祺(1994-),西南民族大学法学院,学生。

D

A

2095-4379-(2017)15-005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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