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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我国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的完善

2017-01-27曹娟

法制博览 2017年27期
关键词:检察机关制度

曹 娟

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陕西 西安 710063

浅议我国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的完善

曹 娟

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陕西 西安 710063

2015年12月16日通过《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有了法律依据,诉讼主体资格得到了肯定。但诉讼主体资格、案件范围、诉讼程序设置仍不明确,在现阶段法律制度优化中,需要进一步完善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

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完善公益诉讼制度虽然在目前立法上已有一定的体现,《实施办法》中也明确赋予了检察机关具有公益诉讼主体资格,但从我国目前的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来看仍然存在有不少问题:参与公益诉讼地位特殊化;参与公益诉讼身份地位冲突;责任机制不健全;法律规定模糊,不明确、不具体。

一、诉讼地位适格

《实施办法》不应对反诉作出特殊规定,从立法上剥夺被告的反诉权,违背民事诉讼中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原则。就反诉的实质要件而言,检察机关作为公益诉讼人,不是该案件的实体权利人,且公益纠纷中所存在的侵权行为是单向性的,该法律后果是由侵权人造成的,检察机关并没有侵害涉诉的公益法律关系。被告不能对检察机关提出与本诉在诉讼标的、诉讼请求或案件事实方面存在牵连关系的独立反请求。因此,在民事公益诉讼中,被告不能提起反诉是因为反诉权处于一种事实上不能行使的状态,而不是基于检察机关的特殊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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