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解除权与“合同僵局”之救济

2017-09-21毕振昇

法制博览 2017年27期

张 轶 毕振昇

1.新疆塔河律师事务所,新疆 阿拉尔 843300;2.新疆塔里木大学,新疆 阿拉尔 843300

解除权与“合同僵局”之救济

张 轶1毕振昇2

1.新疆塔河律师事务所,新疆 阿拉尔 843300;2.新疆塔里木大学,新疆 阿拉尔 843300

法定解除制度赋予合同当事人适当的退出机制,对于结束目的不能实现或者已无履行意义的合同具有积极意义。较富争议的是违约方可否主张解除合同,合同法第94条规定模糊,依文义解释,通说认为,一方违约时违约方不享有解除权。“合同僵局”的出现凸显了我国合同解除制度的不完善,有观点认为应借鉴英美法系“效率违约”原则,但“效率违约”的严格条件限制使其无法有效适用于违约方主张解除权的全部情形。从规范内在逻辑的角度出发,可以发现从严格责任归责原则出发对违约方解除权应予否定,对于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与违约行为之间的关系预设妨碍了部分目的不能实现情形下的救济,对合同解除权性质的界定也影响了救济模式的选择,可以认为,“合同僵局”的出现是合同法系统性内在冲突的必然结果。对此,可以考虑通过立法赋予违约方形成诉权,在违约方主张的合同解除纠纷中考察违约方主观过错,对合同目的及其不能实现做出更全面的考察,在合同解除纠纷中赋予非经济价值以必要权重,尤其是人的自由及权利之保护。

合同;解除权;违约方;合同目的

一、合同法定解除权规则的潜在冲突与“合同僵局”

我国《合同法……

登录APP查看全文